在《中级会计实务》中,投资性房地产的出租收入通常通过“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来确认和计量。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企业为了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而持有的房地产。在会计处理上,企业应当将投资性房地产作为独立的业务进行核算。
确认出租收入时,企业应当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即在租赁期内,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分期确认租金收入。如果租赁合同是固定期限的,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收入金额,在租赁期内平均分摊,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如果租赁合同是非固定期限的,或者存在租金调整条款,企业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合理估计租金收入,并在租赁期内进行分摊。
举个例子:
如果企业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投资性房地产租赁合同,合同规定的年租金为120,000元,则企业每月应确认的租金收入为:
120,000元 / 12个月 = 10,000元/月
企业每月末应当将收到的租金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同时将相应的增值税(如果适用)计入应交税费。
需要注意的是,投资性房地产的出租收入应当在实际收到租金时确认,而不是在预收租金时确认。如果企业预收了租金,应当将预收的租金计入预收账款,并在租赁期内按照实际租金收入金额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