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是两种不同的权利,它们在行使条件、对象和效果上都有所区别。
1. 付款请求权:
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即汇票的收款人或合法持有人)向汇票的承兑人(通常是付款人)请求支付汇票金额的权利。付款请求权是第一顺序的权利,只有在承兑人未履行付款义务时,才涉及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行使的条件包括:
- 汇票必须合法有效。
- 持票人必须合法地持有汇票,即通过合法转让或继承等方式获得。
- 持票人必须在汇票到期时或到期后合理时间内提出付款请求。
2. 追索权:
追索权是持票人在付款请求权未能实现时(例如,承兑人拒绝付款、破产或消失等),向汇票的其他当事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等)请求支付汇票金额的权利。追索权是在付款请求权不能实现后的第二顺序权利。
追索权行使的条件包括:
- 持票人已经合法地行使了付款请求权,并且被拒绝付款。
- 持票人必须提供拒绝付款的证据,如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的证明。
- 持票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追索权,这个期限通常比付款请求权的期限要短。
总结来说,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对汇票承兑人的直接付款要求,而追索权是持票人在付款请求权不能实现时,对汇票其他相关当事人的付款要求。前者是第一顺序的权利,后者是在前者不能实现时的补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