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会计实务中,对于极小可能发生的或有事项,通常不需要进行披露,除非这些或有事项是重大的或相关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企业应当披露所有重大的或有事项,无论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如果或有事项的结果是重大的,但可能性极小,企业需要进行披露,以便为使用者提供充分的信息。
例如,如果一家公司面临一项诉讼,可能需要支付大额赔偿,即使这种可能性极小,公司也应披露该诉讼的存在及其潜在影响。这是因为即使可能性极小,如果发生,它可能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然而,对于不太可能发生的、影响较小的或有事项,比如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金额较小的未决诉讼或潜在的客户投诉,企业通常不需要进行披露。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合理判断这些或有事项不会对财务报表使用者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可以不予披露。
总之,对于极小可能发生的或有事项,企业需要根据其实际情况判断是否需要进行披露,如果这些或有事项是重大的或相关的,即使可能性极小,也需要进行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