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级经济法中,股东诉讼是指股东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或者公司的利益,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公司本身提起的诉讼。股东诉讼的常见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股东代表诉讼(Derivative Action):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损害了公司利益,而公司本身又不提起诉讼时,股东可以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这些人。
2. 股东直接诉讼(Direct Action):当股东的权益直接受到公司行为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的侵害时,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例如,股东可以对公司提起解散公司之诉或者要求公司回购股份。
3. 股东派生诉讼(Ancillary Action):这是股东代表诉讼的一种形式,是指当公司本身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时,股东可以作为原告的代表参与诉讼。
4. 股东大会诉讼(Shareholder Meeting Action):在某些情况下,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上提出议案,要求对某些问题进行表决,如果公司管理层拒绝将议案列入议程,股东可以提起诉讼。
5. 股东知情权诉讼(Shareholder Inspection Rights Action):当股东认为公司有隐瞒重要信息的行为时,可以提起要求查阅公司账簿和记录的诉讼。
6. 股东权益诉讼(Shareholder Rights Action):当公司采取损害股东权益的行动时,如未经股东同意增发股份、不当分配利润等,股东可以提起诉讼。
7. 股东投票权诉讼(Shareholder Voting Rights Action):当股东认为自己的投票权被不当剥夺或者受到限制时,可以提起维护自己投票权的诉讼。
8. 股东分红权诉讼(Shareholder Dividend Rights Action):当股东认为公司应当分红而未分红时,可以提起要求公司分红的诉讼。
9. 股东诉权保障诉讼(Shareholder Access to Courts Action):当股东认为自己的诉权受到限制时,可以提起保障自己诉权的诉讼。
股东诉讼的类型多样,每种类型都有其特定的适用条件和程序要求。股东在决定提起诉讼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和选择适当的诉讼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