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如果履行合同的一方有证据证明对方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有不能履行或者难以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性,可以中止履行自己的义务,直到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或者证明自己有履行能力为止。这种情况下,中止履行的一方通常会要求对方提供担保,以确保自己在对方不履行义务时能够得到补偿。
不安抗辩权的主要特点包括:
1. 适用范围:不安抗辩权主要适用于双务合同,即双方都有义务履行的合同。
2. 举证责任: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对方有不能履行或难以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性。
3. 目的:不安抗辩权的目的是保护中止履行的一方,使其在对方可能违约的情况下免受损失。
4. 后果:如果中止履行的一方合理地行使了不安抗辩权,那么对方未能提供适当担保或证明自己有履行能力,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且可能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不安抗辩权是一种合同履行中的保护机制,允许一方在对方可能违约的情况下采取预防措施,以保护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