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要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 居民企业直接投资的股息收入:如果非居民企业是居民企业的直接股东,取得居民企业分配的股息,属于免税收入,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2. 间接抵免:如果非居民企业通过其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间接持有其他中国居民企业的股份,并取得股息收入,则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间接抵免,即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将其持有居民企业的股份所对应的居民企业已纳税额进行抵扣。
3. 源泉扣缴:如果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则由支付股息、红利的企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全额计算,适用10%的税率(假设股息红利属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分配,且不考虑税收协定)。
4. 税收协定:如果非居民企业与其所在国之间有税收协定,且该协定对股息的征税有所规定,则应按照协定规定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和税率。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内容仅为一般性原则,具体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还需要根据非居民企业的具体情况、收入性质以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进行详细分析。如果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则需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一般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