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级经济法中,关于本票的付款期限,《票据法》有以下规定:
1. 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根据《票据法》第七十九条,本票的持票人可以自出票日起,在任何时候提示付款。这意味着本票的持票人可以在出票日至到期日之间的任意时间要求付款。
2. 本票的付款期限:根据《票据法》第八十条,本票的付款期限由出票人在出票时记载,如果未记载付款期限,则视为见票即付。
具体来说,如果本票上记载了付款期限,持票人应当在该期限内提示付款;如果未记载付款期限,持票人可以在出票后随时要求付款。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本票上未记载付款期限,持票人也不得在出票日后超过2年的期间内提示付款,否则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此外,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在出票时保证能够支付,因此本票通常被认为是一种安全的支付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