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非投资性房地产时,是否需要调整其他综合收益,取决于转换前后资产的计量方式是否发生变化,以及转换是否属于会计准则规定的“非企业合并方式取得投资性房地产”的情况。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的规定,投资性房地产和非投资性房地产之间的转换,可能会涉及以下两种情况:
1. 非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
如果转换前的非投资性房地产是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转换后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也应采用成本模式计量,不调整转换前的账面价值。在这种情况下,不需要调整其他综合收益。
2. 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非投资性房地产:
如果转换前的投资性房地产是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转换后作为非投资性房地产的,也应采用成本模式计量,不调整转换前的账面价值。在这种情况下,也不需要调整其他综合收益。
然而,如果转换前的投资性房地产是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转换后作为非投资性房地产的,通常应采用成本模式计量。在这种情况下,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将转换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同时调整转换前的其他综合收益。这是因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在投资性房地产持有期间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而在转换为非投资性房地产时,应将这部分其他综合收益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总结来说,如果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非投资性房地产时,转换前的资产是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则不需要调整其他综合收益;如果转换前的资产是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则需要调整转换前的其他综合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