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会计处理中,当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非投资性房地产时,不需要进行专门的评估。这种转换通常是由于企业经营战略的改变或者房地产用途的调整所引起的。在转换过程中,会计上主要关注的是如何将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转入非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而不是对其进行重新评估。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的规定,投资性房地产和非投资性房地产之间的转换,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 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非投资性房地产的,应当将转换时点的账面价值作为转换后非投资性房地产的入账价值。
2. 非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应当按照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入账,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可以按照转换前的账面价值入账。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转换并不涉及资产的实质性变动,只是会计科目上的调整。因此,转换过程中不需要进行资产评估。如果转换后的非投资性房地产或投资性房地产需要重新评估(例如,为了满足借款协议的要求或者为了进行后续的销售等),那么这种评估是出于其他目的,而不是为了满足会计转换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