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纳税年度内企业发生重大合并、分立的,应当分别以下情况确定其纳税年度:
1. 企业发生合并的,应当由合并后的企业继承合并前各企业的纳税年度,即合并后的企业应当对合并前各企业的所得税事项负责。例如,如果A公司和B公司合并为C公司,那么C公司应当对A公司和B公司合并前的所得税事项进行处理。
2. 企业发生分立的,应当由分立后的企业分别承担分立前企业的纳税年度,即分立后的企业分别对分立前企业的所得税事项负责。例如,如果X公司分立为Y公司和Z公司,那么Y公司和Z公司应当分别对X公司分立前的所得税事项进行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规定是为了确保企业所得税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避免因为企业合并、分立而造成所得税处理的混乱。在实际操作中,企业需要根据税法规定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做好相关纳税申报和税务处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