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判断是否应纳入合并范围通常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 控制权转移:合并是否导致参与合并的企业之一或多方失去对合并后企业的控制权。如果合并后一方或多方对合并后的企业没有控制权,则不应将其纳入合并范围。
2. 共同控制:如果合并后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参与方共同控制合并后的企业,则需要进一步评估这些参与方之间是否存在一致行动的安排。如果存在一致行动的安排,则应考虑这些参与方是否能够集体控制合并后的企业。
3. 合并协议:分析合并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以确定各方在合并后的企业中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合并协议中存在保护少数股东权益的条款,例如少数股东有权利阻止某些重大决策,这可能表明合并后的企业存在多个控制中心,不应将其视为一个整体来合并。
4. 经济实质:考虑合并后的企业是否在实质上是一个经营实体,还是仅仅是一个财务安排。如果合并后的企业没有实质性的经营活动,那么可能不需要将其纳入合并范围。
5. 会计政策:合并后企业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是否与合并前各方的会计政策保持一致。如果不一致,可能会影响合并的会计处理。
6. 法律法规:考虑适用的会计准则和法律法规对合并的要求。某些情况下,即使合并各方在实质上共同控制合并后的企业,法律上可能要求将合并作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来处理。
在评估上述因素后,如果合并后的企业被认定为是一个经营实体,并且存在一个或多个参与方能够控制合并后的企业,那么该合并通常应纳入合并范围。如果合并后的企业存在多个控制中心,或者合并各方在合并后的企业中没有实质性的控制权,那么可能不需要将其纳入合并范围。具体判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的会计准则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