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级会计实务中,对于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需要进行单独的会计核算。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规定,企业将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时,应当将其分别作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持有待售的处置组进行单独的会计核算。
具体来说,企业需要进行以下会计处理:
1. 设置“持有待售资产”科目,用于核算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
2. 设置“持有待售负债”科目,用于核算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负债的账面价值。
3. 在资产负债表中,将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持有待售的处置组分别列示。
4. 在利润表中,将处置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处置组的收益或损失分别列示。
此外,企业还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 企业将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时,应当停止对其进行折旧、摊销或减值测试,但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确定其是否发生了减值。
- 企业出售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时,应当将取得的价款与该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 企业应当及时处置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处置组,避免长期持有。
总之,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需要进行单独的会计核算,以确保财务报表信息的准确性和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