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汇票的追索权是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未获付款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向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数人请求支付汇票金额的权利。因此,汇票追索权是包括对出票人的追索的。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1. 汇票被拒绝承兑;
2. 汇票被拒绝付款;
3. 汇票到期日前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汇票因遗失、被盗等原因而丧失。
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权时,可以要求被追索方支付汇票金额、利息和费用。被追索方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等。如果出票人未能按照票据上记载的金额付款,持票人可以向出票人追索。
需要注意的是,票据法对追索权有一定的期限限制。根据《票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不行使而消灭。
综上所述,汇票追索权确实包括对出票人的追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