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未获付款或者在到期前由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破产等原因无法获得付款时,可以向汇票上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中的任何一人或者数人请求支付汇票金额的权利。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汇票追索权确实包括对背书人的追索。背书人是汇票的持票人之一,他在汇票上签章并将汇票转让给他人。如果汇票不能得到承兑或者付款,持票人可以向前手背书人行使追索权,要求其承担付款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权时,需要按照汇票上的记载顺序依次向各债务人追索,即先向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追索,如果未能得到满足,再向前手背书人追索,以此类推。同时,持票人还可以同时向汇票上的其他债务人,如出票人、保证人等,行使追索权。
总之,汇票追索权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包括了对背书人的追索,这是持票人保护自己权益的一种重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