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级经济法中,汇票追索权的范围是指持票人在汇票无法得到承兑或者无法得到付款时,可以向哪些人追索的权利。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汇票追索权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
1. 出票人:如果汇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持票人可以向出票人追索。
2. 承兑人:如果汇票已经承兑,持票人在承兑人未履行承兑义务时,可以向承兑人追索。
3. 付款人:如果汇票未被承兑,持票人可以向付款人追索。
4. 保证人:如果汇票有保证人,持票人在汇票未得到承兑或者未得到付款时,可以向保证人追索。
5. 背书人:在持票人非出于自愿的情况下,如果票据的前手背书人没有履行其保证债务履行的责任,持票人可以向前手背书人追索。
需要注意的是,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权时,应当遵循《票据法》规定的追索程序,包括发出追索通知、提供证明等。此外,持票人只能在票据权利时效内行使追索权,超过时效则丧失追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