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级经济法中,汇票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未获付款,或者在到期前被拒绝承兑的情况下,向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或者保证人中的任何一人或者数人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及其相关费用的权利。
汇票追索权的转让,是指持票人将追索权转移给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汇票追索权可以转让,但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 必须通过背书方式转让。根据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但转让时必须进行背书。
2. 必须通知被背书人。背书转让后,持票人应当通知其前手(即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或者保证人),以便他们了解追索权已经转让给新的持票人。
3. 转让后的持票人享有完整的追索权。被背书人成为新的持票人后,享有与原持票人相同的追索权,可以向汇票上的任何债务人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及其相关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追索权的转让并不影响原持票人的权利,原持票人仍然对汇票债务人负有追索权。同时,汇票债务人对新持票人的抗辩,可以向原持票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