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如果涉及到的资产是企业合并中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那么在会计处理时需要考虑递延所得税的影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企业合并中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其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同时调整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
例如,甲公司以一项公允价值为 100 万元的非货币性资产换入乙公司的一项公允价值为 80 万元的非货币性资产,假设该资产在甲公司的账面价值为 60 万元,且该资产在甲公司未来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来利用该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这种情况下,甲公司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金额为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 40 万元(100 万元 - 60 万元)乘以所得税税率。
如果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是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而是企业之间的正常业务往来,那么在会计处理时通常不需要考虑递延所得税的影响。这种情况下的资产交换通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进行会计处理,其中不涉及递延所得税的调整。
总结来说,是否考虑递延所得税的影响取决于资产交换的性质和具体情况。如果是企业合并中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且该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存在差异,则需要考虑递延所得税的影响;如果是企业之间的正常业务往来,则不需要考虑递延所得税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