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中,对于土地使用权的会计处理有明确的规定。根据准则,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如果企业将土地使用权用于出租,应根据土地使用权的目的和企业的业务模式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1. 出租目的:如果企业将土地使用权用于出租,且以赚取租金收入为目的,那么该土地使用权应当作为投资性房地产进行会计处理。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有成本模式和公允价值模式两种,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在成本模式下,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的规定,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摊销和减值测试。如果土地使用权用于赚取租金,且符合投资性房地产的定义,那么企业应将土地使用权的摊销额计入当期损益(其他业务成本),同时将收到的租金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在公允价值模式下,企业应当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公允价值计量,并将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 自用目的:如果企业将土地使用权用于自建厂房、办公楼等,则应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并将摊销额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或生产成本等)。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企业将土地使用权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则应当将其作为存货进行处理,而不是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或无形资产。
总之,企业应根据土地使用权的实际用途和企业的业务模式,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