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免除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可以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约定免除或者减轻责任。然而,为了避免争议,建议采用书面形式,因为书面形式更容易证明免除的存在和内容。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因此,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免除条款,并且双方签字或盖章,那么该免除条款就是有效的。
在实际操作中,为了确保免除条款的效力,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1.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免除条款,并且双方签字或盖章。
2. 如果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免除,可以签订补充协议或者以书面形式确认免除。
3. 对于重要的免除事项,可以通过邮件、信函、传真等书面方式进行确认。
总之,虽然合同法没有强制要求免除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建议采取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