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级会计实务》中,终止经营是指企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能够单独区分的组成部分,且该组成部分已经处置或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1. 该组成部分代表一项独立的主要业务或一个单独的经营主体。
2. 该组成部分是拟对内或对外转让的一项资产组。
终止经营对后续会计期间的会计处理有以下要求:
1. 分类为持有待售的终止经营,应当自划分为持有待售之日起,不再计提折旧、摊销或减值准备,其当期净损益应当作为终止经营损益进行列报。
2. 对于在划分为持有待售之前已经计提的折旧、摊销或减值准备,应当调整划分为持有待售当期的终止经营损益,并在附注中予以说明。
3. 终止经营的相关损益应当作为终止经营损益在利润表中单独列报。
4. 企业比较财务报表中对于上期财务报表的列报和披露应当作出调整,以反映当期财务报表的列报方式。
5. 终止经营的财务报表项目应当单独列报,并附注说明。
6. 对于持有待售的终止经营,在资产负债表中应当单独列报,并在附注中说明其处置计划。
7. 终止经营的相关现金流量应当单独列报。
总之,终止经营在会计处理上需要进行单独的列报和披露,以确保财务报表使用者能够清晰地了解企业的终止经营状况及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