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重分类金融资产时,如果原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与重分类后的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不同,需要对摊余成本进行调整。调整的方法是:
1. 如果原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大于重分类后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需要将原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减记至重分类后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减记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其他综合收益)。
2. 如果原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小于重分类后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需要将原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调整至重分类后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调整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其他综合收益)。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摊余成本是指原金融资产在重分类日的账面价值,即初始确认后的累计摊销和减值调整后的金额。重分类后的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需要按照重分类日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
例如,某公司原持有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其摊余成本为100万元,重分类后该金融资产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公允价值为11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公司需要将原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调整至110万元,并确认10万元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其他综合收益)。
相反,如果重分类后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为90万元,那么公司需要将原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调整至90万元,并确认10万元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其他综合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