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设立后对抵押物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限制处分权:抵押权设立后,抵押人对抵押物享有的处分权受到限制。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随意转让、赠与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抵押物。
2. 优先受偿权:抵押权赋予了抵押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依法拍卖或变卖抵押物,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3. 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抵押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在抵押物上设定抵押权后,如果抵押人再次转让或设定权利,抵押权人有权要求保持其抵押权,除非得到抵押权人的同意。
4. 控制权:抵押权人通常不直接控制抵押物,但可以通过对抵押物的监控来确保抵押物的价值不受损害。例如,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定期报告抵押物的状况或对抵押物的使用进行限制。
5. 租赁权:抵押权设立后,如果抵押物上有租赁权存在,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腾退房屋或者支付租金。
6. 保险:抵押权人通常会要求抵押人保持抵押物保险,并在保险合同中指定抵押权人为受益人,以确保在抵押物遭受损失时,抵押权人能够得到补偿。
7. 抵押物的维护: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保持抵押物的良好状态,以保证抵押物的价值不受损害。
总之,抵押权设立后,抵押物成为担保债务履行的财产,抵押权人享有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和一定的控制权,而抵押人的处分权受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