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顺位是指在同一财产上存在多个抵押权时,各个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先后顺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抵押权人按照以下规则确定顺位:
1. 登记对抗原则: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
2. 登记先后原则:对于已经登记的抵押权,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确定顺位。先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后登记的抵押权。
3. 未登记的抵押权:如果抵押权未进行登记,则按照抵押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顺位。
4. 特殊情况:如果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例如,甲公司以其设备向乙银行和丙银行分别抵押借款,借款金额分别为100万和200万,且均未办理抵押登记。后来,甲公司又以该设备向丁银行抵押借款300万,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在这种情况下,丁银行的抵押权由于进行了登记,优先于乙银行和丙银行的未登记抵押权。如果甲公司后来无力偿还借款,丁银行可以就该设备优先受偿300万,然后是乙银行和丙银行按照债权比例受偿剩余的100万和20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