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法和权益法是长期股权投资的两种不同会计核算方法,它们在适用范围、核算方法、对投资收益的确认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在适用范围上,成本法适用于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适用于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比如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投资。
在核算方法方面,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通常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除了追加或收回投资外,一般不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在对投资收益的确认上,成本法下只有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投资企业才确认投资收益。而权益法下,投资企业根据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及时确认投资收益或损失,不论被投资单位是否分配现金股利或利润。例如,当被投资企业盈利,在权益法下投资企业要按比例确认投资收益增加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若采用成本法,只要未宣告分派利润,投资企业账面就不反映收益。
在对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处理上,成本法下一般不做处理。权益法下,投资企业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
综上所述,成本法和权益法由于适用情况不同,在核算过程和结果上都有显著差异,企业需要根据自身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等因素来合理选择合适的核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