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有先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后给付人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以中止自己先给付义务的履行。其行使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不安抗辩权只存在于双务合同中,单务合同不存在不安抗辩权问题。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相互依存、互为条件的。比如在买卖合同中,卖方有交付货物的义务,买方有支付货款的义务,这就是典型的双务合同关系,只有在这样的合同关系中才可能涉及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其次,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这种现实危险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一是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例如企业出现巨额亏损、资不抵债等情况,可能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二是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这表明后给付义务人主观上有不履行合同的恶意;三是丧失商业信誉,比如经常出现违约行为、被消费者投诉等,其信用状况不佳,可能无法履行合同;四是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如特定的劳务合同中,提供劳务的一方因突发重大疾病而无法按约定提供劳务。
再次,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确切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如果先履行义务人仅仅是主观猜测或者没有足够的证据,就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否则,先履行义务人可能会构成违约。例如,先履行方声称后履行方经营状况恶化,但拿不出相关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确切证据,那么其自行中止履行合同的行为就是违约行为。
最后,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履行期已届至,后履行一方的债务履行期尚未届至。如果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履行期还未到,其本身就没有履行的义务,也就不存在行使不安抗辩权的问题。只有当先履行方的履行期限已到,而后履行方的履行期限未到,且出现上述可能无法履行债务的情况时,先履行方才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总之,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是为了保护先履行义务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其因后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