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1. 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2. 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营业额的计算,应当考虑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特殊行业、领域的实际情况。同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可以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市场竞争状况等因素,对上述申报标准进行调整。此外,即使经营者集中未达到上述申报标准,但按照规定程序收集的事实和证据表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也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