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周年

增值税纳税义务何时生?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正小保 2026/03/10 20:47:38  字体: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一个较为复杂且关键的知识点,它在不同的销售方式和业务情形下有着不同的规定。

首先,对于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情况,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这里的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通常是指能证明购买方应支付款项的相关凭证,比如购货方的签收单等。例如企业在销售一批货物时,已经收到了购货方的转账款项,那么此时纳税义务就已经发生。

其次,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这意味着企业不仅要完成货物的发出动作,还需要完成相关的托收手续,两者同时满足时,纳税义务才产生。比如企业将货物发出后,及时向银行办理了托收手续,那么在办妥托收手续的这个时间点,就发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例如企业与购货方签订了分期收款的合同,约定了具体的收款日期,那么到了约定收款日期时,就需要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若没有签订合同或者合同未约定收款日期,那么货物发出时纳税义务就发生。

对于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比如企业销售一批普通日用品,采用预收货款方式,当货物发出时纳税义务产生;但如果是生产大型机械设备,在收到预收款或者达到合同约定收款日期时,就发生纳税义务。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比如企业委托商场代销商品,当商场提供了代销清单或者支付了部分货款时,企业就产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若一直未收到清单和货款,在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时,也需要确认纳税义务。

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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