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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的构成要件是啥?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正小保 2026/02/12 09:32:08  字体: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其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要约是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的,只有受要约人才有作出承诺的资格。因为要约人在发出要约时,是希望与特定的人订立合同,如果其他人作出所谓的“承诺”,并不能产生合同成立的效果,对要约人没有约束力。比如甲向乙发出购买某商品的要约,只有乙作出的同意购买的意思表示才可能构成承诺,丙作出的同意意思就不构成有效的承诺。

其次,承诺必须在有效期限内作出。要约通常会规定一个承诺期限,受要约人应当在该期限内作出承诺。如果要约没有规定承诺期限,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若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例如,甲向乙发出要约,要求乙在10天内回复是否同意合作,乙在第15天才作出同意的表示,此时如果甲没有及时通知乙该承诺有效,那么乙的这个表示就不能视为有效的承诺,而应看作乙向甲发出的新要约。

再者,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这意味着承诺应当是对要约的完全同意,不得对要约的实质性内容作出变更。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属于要约的实质性内容。如果受要约人对这些实质性内容进行了变更,就不能构成承诺,而是新要约。不过,若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比如甲要约乙以100元的价格购买10件商品,乙回复同意以100元购买,但要求将交货地点从A地改为B地,这就属于对要约实质性内容的变更,乙的回复不构成承诺,而是新要约。

最后,承诺的方式应当符合要约的要求。要约可以规定承诺的方式,受要约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方式作出承诺。如果要约没有规定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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