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周年

同时履行抗辩权条件是啥?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正小保 2026/01/05 15:42:02  字体: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无先后履行顺序时,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之权。其适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首先,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这意味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合同而相互承担债务,并且双方的债务之间具有对价关系。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卖方有交付货物的义务,买方有支付货款的义务,这两项义务是基于同一买卖合同产生的,且相互关联、互为对价。如果双方的债务不是基于同一双务合同,就不能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其次,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只有当双方的债务都到了应该履行的时间,才可能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若一方的债务尚未到期,另一方不能以同时履行抗辩权为由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比如,合同约定卖方先交付货物,交付后一段时间买方再付款,在卖方未交付货物时,虽然买方的付款义务存在,但由于未到付款期限,卖方不能以同时履行抗辩权要求买方提前付款。

再次,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当一方要求另一方履行义务时,如果自己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出履行相应的义务,另一方就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例如,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房东要求租客支付租金,但房东没有按照约定对房屋进行必要的维修,租客就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租金,直到房东履行维修义务。

最后,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如果对方的义务已经无法履行,那么同时履行抗辩权就失去了意义。比如,在特定物的买卖合同中,若该特定物已经灭失,卖方无法交付货物,买方就不能再以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货款,而应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这些条件相互关联,共同保障了双务合同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合同履行的公平性和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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