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有先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后给付人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以中止自己先给付义务的履行。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有以下要求:
首先,适用范围限定在双务合同中。不安抗辩权只存在于双务合同里,因为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权利义务相互依存。比如在买卖合同中,卖方有交付货物的义务,买方有支付货款的义务,这种相互的债务关系是不安抗辩权产生的基础。如果是单务合同,一方只有权利另一方只有义务,就不存在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前提。
其次,行使主体是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顺序上有先后之分,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在特定情形下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例如,在建筑工程合同中,发包方先支付部分预付款,承包方再进行施工。如果发包方发现承包方存在可能无法完成工程的情况,就可能涉及行使不安抗辩权。
再者,要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义务的一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这些情形包括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比如,企业因重大决策失误导致经营陷入困境,大量拖欠供应商货款,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掌握了这些确切证据,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如果没有确切证据而中止履行,先履行义务的一方要承担违约责任。
然后,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通知的目的是让对方了解情况,并且可以提供相应的担保或者说明其仍有履行能力。比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先履行方发现后履行方经营状况恶化,决定中止履行,应及时书面通知后履行方,告知其中止履行的原因和依据。
最后,若对方提供适当担保,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应当恢复履行。当后履行方提供了足够的担保,表明其有能力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时,先履行方就不能再以不安抗辩权为由中止履行。例如,后履行方提供了银行保函或者其他有效担保,先履行方就应恢复合同的履行。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先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