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公共性是财政的基本属性,它反映了财政活动在现代社会中服务于公共利益、满足公共需求的本质特征。
从目的角度来看,财政公共性意味着财政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社会公共需要是社会全体成员作为一个整体所提出的需要,它不是个别成员的需求简单加总,而是涵盖了诸如国防安全、社会治安、公共卫生、基础教育等方面。这些公共服务和产品无法通过市场机制有效提供,必须依靠财政来保障供给,以维护社会的正常运转和人民的基本生活。
在资金来源方面,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全体社会成员缴纳的税收等。税收的征收具有强制性和普遍性,这体现了全体社会成员为了共同的公共利益而做出的贡献。财政资金取之于民,就决定了它必须用之于民,为公共利益服务。
从资源配置角度,财政公共性要求财政资金合理分配到各个公共领域。财政会根据不同时期社会公共需要的轻重缓急,对资金进行优化配置。比如在经济发展初期,可能会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而在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会更加注重对社会保障、科技研发等方面的支持。
在决策过程中,财政公共性强调决策的公开、透明和民主。财政政策的制定和财政资金的使用安排应该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以确保财政活动真正符合公共利益。
财政公共性贯穿于财政活动的全过程,它是保障社会公平、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基础,是现代财政区别于传统财政的关键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