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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表现?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正小保 2025/12/04 18:33:09  字体: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危害竞争,损害竞争对手和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私人利益的行为。其主要表现如下:

第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可能凭借其优势地位,制定远远高于正常市场价格的售价来销售产品,或者以极低的价格从供应商处购买商品,从而获取超额利润,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的公平交易秩序,损害了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利益。比如某些在特定地区处于垄断地位的公用事业企业,可能会对其提供的服务收取过高的费用。

第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这通常被称为掠夺性定价,企业通过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将竞争对手挤出市场,待竞争对手退出后,再提高价格获取垄断利润。这种行为会导致市场上其他企业难以生存,破坏了市场的竞争环境,最终损害消费者的长远利益。

第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可能会凭借其优势,拒绝与某些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以此来限制竞争对手的发展,或者迫使交易相对人接受其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例如,一些大型的平台企业可能会拒绝某些商家入驻平台,从而限制了这些商家的市场机会。

第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这种限定交易的行为限制了交易相对人的选择自由,排除了其他竞争对手的竞争,使得市场竞争无法充分展开。比如,某些供应商可能要求零售商只能销售其品牌的产品,而不能销售其他品牌的同类产品。

第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搭售是指经营者在销售一种商品时,要求购买者必须同时购买另一种商品。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则包括不合理的付款方式、交货期限等。这些行为增加了交易相对人的成本和负担,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

第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这意味着企业会根据交易相对人的不同,给予不同的交易价格或其他交易条件,而这种差别并非基于合理的成本或其他正当因素。这种差别待遇会使得一些交易相对人处于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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