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确实属于用益物权。在民法体系中,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这类权利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
具体来说,地役权是为了提高自己土地的利用价值而对他人的土地享有的特定权利。例如,如果一块土地因为地理环境的原因难以直接通往公路,那么这块土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可以通过与邻近土地所有者的协议,获得一条通过邻近土地到达公路的道路使用权,这就是一种典型地役权。
地役权具有以下特点:
1. 地役权是基于合同设立的。通常需要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并且这种权利需要登记才能对抗第三人。
2. 地役权是有期限的。虽然在某些情况下可以约定为长期甚至永久存在,但大多数情况下都有明确的存续期间。
3. 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它不能脱离需役地单独转让或抵押。
因此,在中级经济基础知识的学习中,了解地役权作为用益物权的一种重要形式是非常必要的。这不仅有助于理解不动产权利体系的整体结构,也对于实际应用中的土地管理和利用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