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都属于他物权,二者存在明显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设立目的不同。用益物权的设立目的在于对他人之物进行使用和收益,以获取物的使用价值。例如,土地承包经营权人通过承包集体土地,在土地上进行耕种、养殖等活动,从而获得农产品等收益,满足自身的生产生活需求。而担保物权的设立目的是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通过对担保物进行变价优先受偿。比如,企业向银行贷款时,将自己的厂房抵押给银行,若企业到期无法偿还贷款,银行就有权对厂房进行拍卖、变卖,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其次是权利性质不同。用益物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它不以其他权利的存在为前提,权利人可以独立地对物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如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取得土地后,就可以在该土地上建造建筑物等,其权利具有独立性。而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它从属于所担保的债权,债权存在,担保物权才存在;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也随之消灭。例如,主债权因债务人履行债务而消灭,那么相应的抵押权也会消灭。
再者是标的物不同。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是不动产,如土地、房屋等。因为不动产具有相对稳定的使用价值,适合进行长期的使用和收益。而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可以是不动产、动产,还可以是权利。比如,既可以用房屋进行抵押,也可以用机器设备等动产进行质押,还可以用应收账款等权利进行质押。
最后是权利实现方式不同。用益物权人直接对标的物进行使用、收益,其权利的实现不需要借助他人的行为。例如,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在宅基地上自行建造房屋并居住使用。而担保物权人在债权到期未受清偿时,需要通过对担保物进行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将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其权利的实现依赖于对担保物的处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