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并非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这一规定充分考虑了非全日制用工的特点和实际情况。非全日制用工具有临时性、灵活性等特征,工作时间短且可能较为分散。如果强制要求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可能会增加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成本与负担,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非全日制用工这种灵活就业形式的发展。
允许订立口头协议,使得非全日制用工的建立更加简便快捷。例如一些小时工,他们可能只是短期、临时性地为用人单位提供服务,通过口头约定工作内容、工作时间、报酬等关键事项,就能迅速达成合作意向,满足双方的需求。
不过,虽然法律允许口头协议,但从保障双方权益的角度来看,签订书面合同是更为明智的选择。书面合同可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详细记录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支付方式和时间等重要信息。一旦发生劳动纠纷,书面合同能够作为有力的证据,帮助双方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比如,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报酬支付金额或时间产生争议时,书面合同可以清晰地呈现当初的约定,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所以,尽管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不强制要求书面形式,但为了减少潜在风险,建议双方尽量签订书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