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规制以下几类行为:
第一类是混淆行为。经营者通过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姓名,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这种行为会让消费者产生混淆,损害被混淆企业的利益,破坏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
第二类是商业贿赂行为。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商业贿赂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使得资源不能按照市场机制进行合理配置,还可能滋生腐败现象。
第三类是虚假宣传行为。经营者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这种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会让诚信经营的企业处于不利地位。
第四类是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商业秘密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侵犯商业秘密会严重损害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第五类是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包括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这种行为会误导消费者,破坏市场的公平竞争。
第六类是诋毁商誉行为。经营者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这会使竞争对手的形象受损,影响其正常的经营活动和市场份额。
第七类是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随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