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相关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首先是垄断高价和垄断低价行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比如,在某些独家经营的公用事业领域,如果经营者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大幅提高产品或服务价格,消费者没有其他选择只能接受,这就是典型的垄断高价行为;反之,若经营者凭借支配地位以极低价格强制收购供应商的产品,损害供应商利益,则属于垄断低价行为。
其次是掠夺性定价。即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一些大型企业为了将竞争对手挤出市场,短期内将商品价格降到成本以下销售,等竞争对手被淘汰后再提高价格,获取垄断利润。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利益,也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再者是拒绝交易行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例如,某企业控制了关键原材料的供应,无正当理由拒绝向其他需要该原材料的企业供货,这就限制了其他企业的生产经营,阻碍了市场的正常竞争。
还有限定交易行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比如,某大型电商平台利用其市场优势地位,要求入驻商家只能在自己平台销售商品,不得在其他竞争平台开店,这就排除了其他平台的竞争机会。
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经营者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在销售某种产品时,强行搭配销售其他商品,或者提出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比如,购买某热门电子产品时,必须同时购买该商家指定的配件等。
最后是差别待遇行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例如,对于同样采购量的不同企业,给予不同的价格优惠,这会使部分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这些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损害了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因此需要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