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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高频考点: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4/09/18 11:24:12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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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基础知识》的备考重点知识,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备考2014年经济师考试!

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

1.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关于禁用标志和不恰当使用三维标志的规定,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2.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关于侵害他人驰名商标,或者代理人擅自注册他人商标属于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情况的,以及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3.除以上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但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维持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注册商标使用的管理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总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地方的商标管理工作。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自行改变注册商标、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及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自行转让注册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注册商标专用权是注册商标主体对其注册商标依法享有的自己在指定商品或服务项目上独占使用的权利。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地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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