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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可以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如何区分是规范性文件,还是地方政府规章
赵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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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06 16:01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两者可以从如下角度做区分 税务规范性文件 概念是指县以上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公布的,影响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特征【调整】(1)属于行为规则(税务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所制定或发布的行为规则,不仅约束税务行政相对人,还约束税务机关本身) (2)适用主体的非特定性(普遍适用,以普遍的行政管理事项或相对人为规范对象,而不是以特定的人或事为规范对象) (3)不具有可诉性(抽象税务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 (4)法律行为的延伸(对上位法等的具体适用所作的阐述,先于税务具体行政行为而形成,其效力往往针对以后发生的人和事)权限 范围(1)税务规范性文件设定权:税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税收开征、停征、减免退补税事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这些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 (2)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权: ①县税务机关制定税务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省以上税务机关税务规范性文件的明确授权;没有授权又确需制定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税务机关制定 (依法经授权,没有授权请上一级制定) ②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和临时性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独立制定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1)税务规范性文件名称: 可以使用“办法”“规定”“规程”“规则”等 不得使用:“条例”“实施细则”“通知”“批复”等 (2)税务规范性文件要素: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和主体、权利义务、具体规范、操作程序、施行日期或者有效期限等事项 (3)税务规范性文件表述方式:条文式、段落式 (4)税务规范性文件授权:上级税务机关可以授权下级税务机关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被授权税务机关不得将被授予的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5)税务规范性文件解释权限:由制定机关负责解释,不能再往下授权 (6)税务规范性文件执行时间: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执行的,可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文件审查各级纳税服务部门、政策法规部门负责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包括权益性审核、合法性审核、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合规性评估税务机关牵头与其他机关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省以下税务机关代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府起草涉及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文件,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将文件送审稿或者会签文本送交纳税服务部门和政策法规部门审查。发布形式应当以公告形式发布。 未以公告形式发布的,不得作为税务机关执法依据 税务部门规章(★) 概念国务院各部委有权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权限内发布规章,这是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税务部门规章的法律渊源。权限范围①只有在法律或国务院行政法规等对税收事项已有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制定税务部门规章; ②不能另行创设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所没有规定的内容; ③税务部门规章原则上不得重复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 ④制定税务部门规章,应当符合上位法的规定,体现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 ⑤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税务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⑥税务部门规章不得溯及既往,但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权益而作出的特别规定除外制定 程序税务部门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修改和废止。 税务部门规章以国家税务总局令公布施行 时间按照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税务部门规章一般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章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税务部门规章解释与税务部门规章具有同等效力评估国家税务总局可以根据需要,开展税务部门规章立法后评估清理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税务部门规章,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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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 原告撤诉后,同一诉讼事由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为什么行政诉讼就不行,刑事诉讼可以么?
赵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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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06 15:35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民事诉讼中原告撤诉后,如果同一诉讼事由再次起诉,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这是因为民事诉讼以当事人处分权为基础,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撤诉或再次起诉。 行政诉讼则不同。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原告撤诉后,若无新的事实和理由,不得以同一诉讼事由再次起诉。这是为了防止滥用诉权、浪费司法资源,同时保障行政行为的稳定性。行政诉讼的审查对象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司法对行政行为的审查具有一定的终局性。 刑事诉讼中,原告撤诉的说法并不适用。刑事诉讼由国家公诉机关提起,而非个人。如果案件因证据不足等原因被撤回或终止,只要犯罪事实存在,公诉机关可以继续依法追诉,不受撤诉限制。因此,刑事诉讼不存在“原告撤诉后能否再次起诉”的问题。 总结来说,民事诉讼允许再次起诉,行政诉讼不允许,刑事诉讼则由国家公诉机关决定是否继续追诉。 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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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以一项包含金融负债成分和权益工具成分的复合金融工具偿还债务属于以组合方式清偿债务的
小王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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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06 15:25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以一项包含金融负债成分和权益工具成分的复合金融工具偿还债务属于以组合方式清偿债务,因为组合方式是采用债务人以资产清偿债务、债务人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修改其他条款三种方式中一种以上方式的组合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方式。 复合金融工具结合了债务和权益特征,比如可转换债券可分解为普通债券和股票期权两部分,普通债券部分类似金融负债,有固定收益和偿还本金的要求;股票期权部分类似权益工具,赋予持有者对企业净资产的要求权。用这种复合金融工具偿还债务,相当于同时运用了类似以金融负债(债务部分)和权益工具(权益部分)来清偿债务,是多种方式的组合,所以属于组合方式清偿债务。 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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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开票需要勾选个人标识吗 为什么
家权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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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06 15:25
#税务师#
不勾选的,工会有组织编号的
阅读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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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或者个人投CDR,持有转让 企业个人投深港通沪港通的持有转让的优惠老师给总结一下,理不清
朴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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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06 15:25
#税务师#
投资 CDR 优惠政策 个人投资者 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 股息红利所得:自 2023 年 9 月 2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实施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企业投资者 转让差价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 公募证券投资基金:转让创新企业 CDR 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 CDR 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转让创新企业 CDR 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 CDR 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视同转让或持有据以发行创新企业 CDR 的基础股票取得的权益性资产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 投资深港通、沪港通优惠政策 个人投资者 转让差价所得: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暂免征收增值税。 股息红利所得: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由中国结算按照 20% 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 企业投资者 转让差价所得: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股息红利所得: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 H 股满 12 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香港市场投资者 转让差价所得:投资上交所或深交所上市 A 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股息红利所得:投资上交所或深交所上市 A 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由上市公司按照 10% 的税率代扣所得税。
阅读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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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选项为什么不是来源于境内所得
赵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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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06 15:24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中国税法规定,非居民个人取得的所得是否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需结合所得的性质和支付方的归属进行判断。对于非居民个人在境外通过网上指导获得境内机构支付的培训所得(A选项),虽然支付方是境内机构,但该所得的取得与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无直接关联,因为实际劳务是在境外完成的。因此,该所得不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通常是指因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出租财产、许可特许权使用、转让中国境内财产等取得的所得。A选项中,非居民个人并未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因此不符合“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认定条件。 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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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有关税务行政复议申请和受理的说法中,正确有( )。 A.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 B.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 1~2 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不得委托本机关以外人员参加行政复议 C.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错列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申请人不变更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D.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以后,应当在 5 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答案】ABCD ===不是说行政罚款并不需要先缴纳后再进行复议。为什么A是对的?
朴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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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06 15:19
#税务师#
A 正确是因为 “加处罚款” 是特殊情形,需先缴原罚款和加处罚款再复议,和普通行政罚款复议规则不同。
阅读 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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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健康保险不是次月扣吗,这个为什么*五个月的?
郭锋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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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06 15:17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是的,商业健康保险是从购买次月开始扣除的。 根据政策规定,8月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从9月开始申报扣除,当年可以扣除的月份为9月至12月,共4个月。但题目中提到“8月起购买”,且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将8月至12月共5个月的扣除额(每月200元)计入,这是因为在实际操作中,8月的工资中已经预扣了当月的商业健康保险费用,并在当月的个税计算中予以扣除。 因此,计算时乘以5个月是合理的,包括8月当月和9月至12月的4个月。 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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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第一个月的工资用综合税率表,还不是月度税率表
周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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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06 15:11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因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用的是累计预扣法,按月预扣预缴,使用的工资薪金所得预扣率表的级次、预扣率和速算扣除数的规定与综合所得税率表一样。并且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在计算时应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而非居民个人才使用月度税率表。甲律师作为居民个人,其取得的分成收入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范畴,所以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用综合税率表。 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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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处置交易性金融负债时之前已经按规定记录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应当从其他综合收益转入留存收益。这句话怎么理解?交易性金融负债怎么会有记录其他综合收益的?交易性金融负债不是记录当期损益吗?
朴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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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06 15:02
#税务师#
仅 “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交易性金融负债”,会将自身信用风险变动形成的利得 / 损失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处置时需转入留存收益;普通交易性金融负债的变动和处置损益均计入当期损益,不涉及其他综合收益。
阅读 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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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某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生产设备一台,一次性支付三年不含税租赁费24万元,租赁期自2024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该企业2024年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租赁费是( )万元。 A. 6 B. 4 C. 24 D. 8
卫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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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06 14:48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题目描述,该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生产设备,一次性支付三年不含税租赁费24万元,租赁期为2024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根据规定,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应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2024年租赁期为7月1日至12月31日,共6个月,占整个租赁期(36个月)的1/6。因此,2024年允许税前扣除的租赁费为: 24÷3÷2=4(万元)。 答案是B.4。 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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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应收账款初始确认金额 应收账款初始确认金额下列各项中,应作为应收账款初始确认金额的有( )。A. 应收债务人的利息 B. 增值税销项税额 C. 赊销商品的价款 D. 应收取的代垫运杂费 E. 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销售商品的债权
张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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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06 14:45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应收账款初始确认金额,一般是交易价格减去现金折扣后的净额,即应收账款=销售收入-现金折扣。 本题答案选BCD。解释如下: -选项B:增值税销项税额是销售商品时应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属于应收账款的一部分,应作为应收账款初始确认金额。 -选项C:赊销商品的价款是销售商品应收取的款项,是应收账款初始确认金额的主要组成部分。 -选项D:应收取的代垫运杂费是企业为购买方垫付的费用,也应计入应收账款初始确认金额。 而选项A,应收债务人的利息通常是在后续期间根据约定计算确认的,不属于应收账款初始确认金额;选项E,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销售商品的债权,应按其现值进行初始计量,并非直接作为应收账款初始确认金额。 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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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选项c我有疑问
小王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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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06 14:41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选项C“当期回购的普通股”会影响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 2.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公式是: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3.回购普通股会减少流通在外的股份数量,从而减少分母的加权平均数,导致每股收益上升。 4.因此,当期回购的普通股需要在计算中考虑其时间权重,调整加权平均股数。 5.如果回购发生在报告年度中间,需按实际持有时间计算其影响。 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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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加上资产溢余收入?以收入为依据包括哪些收入?
小王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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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06 14:29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在计算该非小型微利企业2024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资产溢余收入20万元需要被纳入收入总额,是因为核定征收是以收入为依据进行计算的,而资产溢余收入属于企业的收入范畴,应作为应税收入处理。 以收入为依据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时,通常包括以下收入: 1.日常的营业收入; 2.转让财产收入; 3.租金收入; 4.利息收入; 5.股息红利收入; 6.其他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收入。 因此,资产溢余收入20万元属于应税收入,应计入收入总额,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基础。 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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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个人持有的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 股息红利怎样交个税 ?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怎样交个税 ?
小王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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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06 13:38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居民个人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其个税处理如下: 1.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若持股期限超过1年,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若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若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总结: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持股期限适用差别化政策,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统一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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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那边小规模是什么规格会升为一般纳税人, 是连续12月营业额超过450w,比如时间是2025.10-2026.10 还是一整个年度营业额超过450w,比如2025.1-2025.12月
郭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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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06 13:27
#税务师#
连续累计12个月销售额超过5,000,000 一到十二月份 二月份到次年一月份 三月份到次年二月份 四月份到次年三月份 连续滚动的
阅读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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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老师,非物业公司,出租的房屋,非物业公司可以开代收水电费的发票么?
刘艳红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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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06 13:20
#税务师#
您好,开不了,没有经营范转围不能开
阅读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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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税务师多选一个给分么?有的只能选出来一个
小菲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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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06 13:12
#税务师#
同学,你好 得部分分
阅读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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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请问这个c项不是错的吗?
暖暖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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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06 13:04
#税务师#
- C: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上市后,发起人股份仍受此1年限制,上市9个月时未过禁期,转让违法。
阅读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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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小问中简易计税方法不用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吗,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能不能开专票呢?
张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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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06 12:50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装卸搬运服务采用简易计税方法,不需要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因为简易计税方法是按照征收率直接计算应纳税额,不涉及销项税额的计算。 2.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时,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简易计税方法下,只能开具普通发票。 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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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请问一下,矿山上销售的废料不用交资源税吧,有没有相关文件规定
朴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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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06 12:28
#税务师#
矿山上销售的废料通常不需要缴纳资源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税资源的具体范围,由税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确定。而矿山废料不属于《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中规定的应税资源范围,所以不需要缴纳资源税。 另外,《国务院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05 号)第一条规定,开采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作为资源税的纳税人,需要按照相关条例缴纳资源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和税目税率表,资源税的征收范围仅限于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固体盐,废石不属于此范围,无需缴纳资源税。
阅读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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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会计:必刷550 242题,为什么折旧不能全额确认损益?还要乘以60%?老师可以写一下分录吗?
范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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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06 11:57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折旧是根据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来计算的,它是一种将固定资产的成本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平均摊销的方法。当固定资产用于生产产品时,其折旧计入制造费用,而产品销售后,这部分折旧就会从制造费用转入主营业务成本,从而影响企业的损益。 在题目中,2024年生产的产品只有60%对外销售,这意味着只有60%的折旧会随着产品的销售而影响当期损益。剩余的40%的折旧仍然留在存货中,不会在当年影响损益,而是会在未来产品销售时体现。因此,折旧对损益的影响是折旧额乘以当年销售的比例,即60%。 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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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必刷550税2,第358题,保险费不要考虑印花税吗
郭锋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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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06 11:41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不需要。运输合同只包括运输费用,货物的金额、装卸费、保险费都是不计入印花税计税依据的。因此,该合同中的保险费0.2万元不需要考虑缴纳印花税。 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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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房子租给别人专门用于农产品销售的,要交房产税吗?
文文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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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06 11:36
#税务师#
房子租给别人专门用于农产品销售的,要交房产税。
阅读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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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为什么C不选,个人隐私为什么不选
郭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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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06 11:33
#税务师#
你好,涉及到个人隐私的这种不需要申请 应当不公开审理
阅读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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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题的答案为什么会是50/(1-10%)✘10%+100/(1-5%)✘5%=10.82
郭锋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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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06 11:14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答案采用“50÷(1-10%)×10%+100÷(1-5%)×5%=10.82”来计算甲公司取得乙、丙公司股息在中国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是因为要按照《中新税收协定》规定的税率来计算。 协定明确甲公司取得乙公司和丙公司股息在中国适用税率分别为10%、5%。这里分回的股息是净所得,也就是税后金额,所以要先还原成税前所得,再乘以对应的税率。计算甲公司取得乙公司分回股息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时,用的是10%税率,即50÷(1-10%)×10%;计算取得丙公司分回股息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时,用的是5%税率,即100÷(1-5%)×5%。最后将两者相加,得出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总额为10.82万元。 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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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这题不需要考虑发型的和回购的吗?咋计算呢?
范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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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06 11:12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不需要考虑。计算市净率时,每股净资产的分母是期末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这是一个时间点数,不用考虑时间权数。 每股净资产的计算公式为:每股净资产=期末净资产/期末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 已知2×21年12月31日股东权益为600万元,流通在外的普通股股数为120万股,所以每股净资产=600÷120=5(元/股)。 又已知2×21年12月31日的每股市价为30元,市净率=每股市价÷每股净资产=30÷5=6。 综上,某公司2×21年末的市净率为6。 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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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白酒时计算增值税,题目给出不含税价,计税依据需要包括消费税额吗?具体就是这道题为什么不算上消费税
卫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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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06 10:49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不是,计算增值税时不需要将消费税额计入计税依据。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是独立的,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销售额(包括价外费用),而消费税是价内税,其税额包含在销售额中,但增值税的计算并不因此重复计算消费税。 具体解释如下: 1.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增值税是流转税,计税依据是销售额,即不含税的销售价格。题目中已明确给出“不含税销售额80万元”,因此直接以80万元作为增值税的计税基础。 2.消费税的处理:消费税是价内税,其税额已经包含在销售额中。在计算增值税时,不需要再将消费税额单独加回,因为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税的销售额,而消费税的税额是包含在销售额中的。 3.包装物押金的处理:对于白酒类商品,包装物押金在收取时即并入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因此0.3万元的包装物押金也应计入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综上,该酒厂销售白酒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计算为: (80+0.3)×13%=10.439(万元)。 祝您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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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关无正当理由无予受理的上级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税管也可以直接受理或提审下级税务机关管辖的行政复议。
范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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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06 10:43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是的,对税务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上级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税务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或提审下级税务机关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这是为了保障行政复议程序的公正性和有效性,防止因下级机关不作为而影响纳税人权益。 祝您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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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二临考模拟试卷三综合分析题第1题第74问。在计算会计利润中已经将政府拨付的财政资金300万元减掉了,为什么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中又减了一次300。
范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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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06 10:42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再次减去300万元,是因为这300万元是由当地市政府财政部门拨付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且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 会计利润的计算是基于企业的实际收支情况,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需要按照税法规定进行调整。税法规定不征税收入不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所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要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将这部分不征税的财政资金调减出去,避免重复计税,以准确计算企业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所得额。 祝您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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