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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我发现我们2021年会计多计提了好多企业所得税,单实际未缴纳,前一年有弥补亏损,我应该怎么调整,申报报表是合适的,账务我应该怎么处理,怎么写分录
家权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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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16 09:45
#税务#
借:应交税费-所得税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阅读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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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汇算清缴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可以弥补一部分嘛?例如23年亏损10万,24年盈利5万,可以只弥补以前年度亏损3万,按照盈利2万元补交企业所得税嘛?剩余亏损可以可以在以后年付进行弥补嘛?
apple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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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16 09:22
#税务#
同学你好。不可以的。 而且这个 弥补亏损数据是税局报表自动带出来。手动改不了
阅读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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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为啥计算印花税还要扣附加税
朴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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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16 09:15
#税务#
这里扣的不是附加税,是增值税额。 因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合同金额”:办公楼抵债的含税价是1200万元,其中增值税额是22.86万元(1200÷(1+9%)×9%≈22.86),所以要先扣除增值税,用不含税金额(1200-22.86)作为计税依据,再按“产权转移书据”0.5‰的税率计算印花税。
阅读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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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平价转让是不是不交所得税,需要准备什么资料
朴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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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16 09:13
#税务#
1. 平价转让无所得通常不交个税,但需申报,税务核定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则要缴20%个税,双方需缴印花税。 2. 资料:股权转让协议、双方身份证明、股权原值证明、财务/评估报告(按需)、工商变更相关文件。
阅读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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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老师,养殖场是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需要交什么税呢
小菲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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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16 09:13
#税务#
同学,你好 会涉及增值税、附加税、个税
阅读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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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问26年的税务师什么时候开始出课件?比如税二能先听25的课件吗?
apple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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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16 08:47
#税务#
同学你好, 完全可以先听25年的。等新课开了再听就有点晚了
阅读 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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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增值税优惠政策需要备案吗?申报时怎么填
朴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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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16 08:15
#税务#
这个增值税优惠政策不需要备案,符合条件的单位自行申报享受,相关材料留存备查即可。 申报时的填写方式: 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如《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免税销售额”或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的“其他免税销售额”),填写对应农村供水收入的免税金额,并在“免税性质代码及名称”中选择对应的饮水工程免税政策代码。
阅读 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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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成立公司,一般纳税人,附加税和印花税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减免吗?
小林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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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16 00:33
#税务#
你好,如果满足小微企业。可以享受优惠
阅读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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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算出来的?看不懂
暖暖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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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15 23:25
#税务#
你好需要计算做好了发给你
阅读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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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票收入,和开发票收入有什么区别,纳税上怎么要求的
董孝彬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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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15 22:40
#税务#
同学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请稍等
阅读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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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c正确
小锁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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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15 21:31
#税务#
您好吗,请问一下题目是在哪里呢
阅读 628
收藏 3
老师,我新增一个员工做工资,有一项需要填的是 工资始发日期 这个填什么日期
小锁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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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15 21:27
#税务#
您好,这个的话,你知道他入职时间吗
阅读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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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哪些专票不可以抵扣哪些普票可以抵扣?在哪里查税务局政策文件?
朴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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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15 21:16
#税务#
1. 不可抵扣的专票 :用于简易计税、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对应货物等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贷款、餐饮、居民日常及娱乐服务的;发票信息有误、虚开等不合规的。 2. 可抵扣的普票 :农产品收购/销售发票;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票及桥闸通行费纸质普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国内旅客运输相关凭证及对应的电子普票。 3. 政策查询渠道:国家税务总局官网“政策法规”栏目,可精准检索对应文件。
阅读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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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制造行业,有2张进项发票是购进的成品,但是供应商开票名称跟我们销售名称不一致,现在进项发票也已经抵扣,但是我现在想跟对方协商红冲发票,我增值税这里应该怎么处理?采购入库这里我知道怎么操作,就这个月把之前入库的做一笔一模一样的入库单红冲,再做一笔正确的入库单,就是不知道增值税进项税额这里是怎么处理的
李霞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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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15 20:06
#税务#
您好同学, 供应商开具红字发票 收到红字发票时: 借:库存商品(红字,原购进成品金额) 贷: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应付账款等(红字,原购进成品价税合计金额) 后续供应商重新开具正确发票 收到正确发票时: 借:库存商品(正确的购进成品金额)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正确发票上的税额) 贷:应付账款等(正确的购进成品价税合计金额)
阅读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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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电子税务局系统里如何查对方欠我们多少票没开
Fenny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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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15 19:40
#税务#
你好,这个在税务系统不能查。可以在企业自己财务系统里面看一下未开票的情况。
阅读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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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好,帮忙找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汇总缴纳的补充通知》(财库〔2000〕18号)
钟存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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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15 19:39
#税务#
需要发邮箱嘛? 还是发送到这里?
阅读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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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平台以销售货物为主,但税务报送也有销售服务,需要填附表2吗
李霞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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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15 19:25
#税务#
您好同学,您说的增值税申报表表二吗,这个是填写进项发票,金额,税额的表格,有进项税额,需要填写的哈,
阅读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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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汇总缴纳的补充通知》(财库〔2000〕18号)怎么搜
apple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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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15 19:13
#税务#
同学你好, 在百度里 录入 财税 2000 18号文
阅读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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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能帮别人出口货物吗
暖暖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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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15 18:32
#税务#
你好不可以的,买单出口是违法的
阅读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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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给员工缴纳社保,可以抵哪些税?
钟存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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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15 18:03
#税务#
企业所得税 可以作为成本费用在计算所得额前扣除 少交企业所得税
阅读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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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您是怎么搜索到的,能告诉我搜索方法吗。
郭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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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15 17:49
#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里面有一个政策,在这里面点开,有政策法规库,输入关键字 看图 点开下面的这个就是
阅读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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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过小规模纳税人的再注册个体户,电商税怎么交呢
郭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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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15 17:37
#税务#
个体户如果是小规模季度30万普通发票可以免增值税,超过的全部按照1% 附加税、6% 生产经营所得税查账征税的根据利润,利润200万以内的可以减半,这个是减半之前的。 如果是定期定额,不超过核定的销售额,不需要交。
阅读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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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税金及附加(本年累计)要在哪里查看呢
郭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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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15 17:33
#税务#
你好,税金及附加总账 借方发生额合计 或者是利润表里面本年累计也可以。
阅读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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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搜不到,请帮忙搜下
郭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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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15 17:28
#税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995年1月27日财政部财法字〔1995〕6号) 分享到: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第三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国有土地,是指按国家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第四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 第五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第六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单位,是指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条例第二条所称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 第七条 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增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增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上述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五)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六)根据条例第六条(五)项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第八条 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 第九条 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可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或按建筑面积计算分摊,也可按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方式计算分摊。 第十条 条例第七条所列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每级“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均包括本比例数。 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可按增值额乘以适用的税率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的简便方法计算,具体公式如下: (一)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 (二)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三)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四)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公式中的5%,15%,35%为速算扣除系数。 第十一条 条例第八条(一)项所称的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本细则第七条(一)、(二)、(三)、(五)、(六)项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十二条 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第十三条 条例第九条所称的房地产评估价格,是指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第十四条 条例第九条(一)项所称的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是指纳税人不报或有意低报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价款的行为。 条例第九条(二)项所称的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是指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不据实提供扣除项目金额的行为。 条例第九条(三)项所称的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是指纳税人申报的转让房地产的实际成交价低于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交易价,纳税人又不能提供凭据或无正当理由的行为。 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应由评估机构参照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进行评估。税务机关根据评估价格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收入。 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应由评估机构按照房屋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计算的房屋成本价和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的基准地价进行评估。税务机关根据评估价格确定扣除项目金额。 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参照房地产评估价格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收入。 第十五条 根据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纳税人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纳税手续: (一)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的七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 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定期进行纳税申报,具体期限由税务机关根据情况确定。 (二)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及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十六条 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第十七条 条例第十条所称的房地产所在地,是指房地产的座落地。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座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 第十八条 条例第十一条所称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是指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数额、土地基准地价、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及权属变更等方面的资料。 第十九条 纳税人未按规定提供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纳税人不如实申报房地产交易额及规定扣除项目金额造成少缴或未缴税款的,按照《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土地增值税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为外国货币的,以取得收入当天或当月1日国家公布的市场汇价折合成人民币,据以计算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 第二十一条 条例第十五条所称的各地区的土地增值费征收办法是指与本条例规定的计征对象相同的土地增值费、土地收益金等征收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财政部解释,或者由国家税务总局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1994年1月1日至本细则发布之日期间的土地增值税参照本细则的规定计算征收。
阅读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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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请问我们的社会组织,宠物产业协会按照民间非盈利会计准则,我是标准版本没有这个准则,是不是要买一个专业版本,有这个会计准则的?
朴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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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15 17:21
#税务#
不用买专业版:现有标准版新建账套选“民非组织”就能用;没模板的话换账信云会计等低成本民非专用软件即可。
阅读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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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9月购入货车10辆(每辆12吨),客车4辆,货车车船税100元/吨,客车车船税800每辆/年,10月收到开具发票金额300万元,当年应缴纳车船税是多少?这个车船税当年应该要交多少?是不是应该算4个月的 只有0.38万元的选项 也就是只能按3个月算 我算了很久就是没0.51这个选项,最后只能选0.38了
朴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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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15 17:14
#税务#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当月,当年算至12月,且部分地区实操中按‘整月’算,9月购入按3个月(10-12月)计”: 1. 货车:10辆×12吨×100元/吨×3/12=0.3万元 2. 客车:4辆×800元/辆×3/12=
阅读 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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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老师,我们派人给对方做建筑清洁,对方不让开建筑服务和让开生活服务的发票,让我们直接开: 其他劳务*劳务费,这样可以吗?其他劳务这个大类选不出来呀
李霞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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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15 17:10
#税务#
你好,同学,正常这种建筑施工清洁的,它就属于建筑服务或者说开生活服务。
阅读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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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巴巴平台上出口的装饰品没有报关,金额比较小可以做免税吗
朴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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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15 17:00
#税务#
老师正在计算中,请同学耐心等待哦
阅读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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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租的房子,开发票只能开个人,这个能报销吗?
邹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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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15 16:59
#税务#
你好,承租方是个人,还是单位呢? 个人抬头的房租发票,是不能计入单位报销入账的
阅读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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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2016年第70号)搜不到,请帮忙搜一下
郭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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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15 16:53
#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 分享到: 为进一步做好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等规定,现就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二、关于营改增后视同销售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纳税人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规定执行。纳税人安置回迁户,其拆迁安置用房应税收入和扣除项目的确认,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六条规定执行。 三、关于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扣除问题 (一)营改增后,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不包括增值税。 (二)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凡能够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允许据实扣除。凡不能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则按该清算项目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 其他转让房地产行为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关于营改增前后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计算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营改增后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按以下方法确定相关金额: (一)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营改增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营改增后转让房地产取得的不含增值税收入 (二)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营改增前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营改增后允许扣除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五、关于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费支出的发票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六、关于旧房转让时的扣除计算问题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提供的购房凭据为营改增前取得的营业税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不扣减营业税)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二)提供的购房凭据为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价税合计金额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三)提供的购房发票为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不含增值税金额加上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之和,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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