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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没有土地增值税 有配比的大题!?
耿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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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08/26 21:13
#CPA#
土地增值税计算案例集锦 一、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个体工商业户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要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不征),有偿(继承、赠予不征),转让(出租不征),也适用于涉外企业、单位和个人。 二、征税对象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取得的增值额。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减除《条例》 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收入指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经济利益,不仅仅指货币收入。 三、收入的确认 (一)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利益。 房地产评估的计税事项是什么? 在征税中,对发生下列情况的,需要进行房地产评估: (1) 出售旧房及建筑物的; (2)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3)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4)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一条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三条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四、扣除额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设施配套费、开发间接费用。这些成本允许按实际发生额扣除。 注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五条规定,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三)房地产开发费用 指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1.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及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 %以内予以扣除。 2.凡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利息不单独扣除,三项费用的扣除按取得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及房地产开发成本的10 %以内计算扣除。 (四)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值,并由当地税务机关参考评估机构的评估而确认的价格。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五)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注意营改增后不包括增值税。 (六)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1.加计扣除。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 2.代收费用扣除。对于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如果代收费用是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可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对于代收费用作为转让收入计税的,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对于代收费用未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计税的,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 五、税率 土地增值税采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最低税率为30%,最高税率为60%。超率累进税率是以征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为累进依据,按超累方式计算和确定适用税率。在确定适用税率时,首先需要确定征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即以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增值率)从低到高划分为4 个级次:即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 % ,未超过100 %的部分;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领100%,未超过200 %的部分;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并分别适用30%、40%、50%、60% 的税率。土地增值税4级超率累进税率中每级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均包括本比例数。  六、主要减免税政策 (一)销售普通住房增值率未超过20%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其增值率未超过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 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的规定,普通标准住宅应同时满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可以适当上浮,但不超过上述标准的20%。前两个条件比较容易得到确认。现在问题出在第三个条件的认定上:即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1.44)倍以下。但是现在绝大部分地县级税务机关却没有此项“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公告或通知可予以参考。 对于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从事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这一免税规定。 (二)个人销售住房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规定,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即个人销售的的住房,不论是普通住房还是非普通住房,不论首套住房还是两套及两套以上住房,均免征土地增值税。注:仅限个人拥有的住宅,对于个人拥有的其他不动产,如商铺、写字楼、车库以及单独转让的地下室等,均不在免税范围。 (三)政府搬迁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情形 因国家建设需要,被政府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取得的补偿收入或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进一步规定,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 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单位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率未超过20%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9号)的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该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五)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的规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六)企业兼并重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根据《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 号)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本通知所称不改变原企业投资主体、投资主体相同,是指企业改制重组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执行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七)合作建房分房作为自用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的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八)被撤销金融机构清偿债务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的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对被撤销金融机构财产用来清偿债务时,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除另有规定者外,被撤销的金融机构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免征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九)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根 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的规定,对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为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经批准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除另有规定者外,资产公司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资产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 (十)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 )第一条第八项规定,对北京冬奥组委再销售所获捐赠物品和赛后出让资产取得收入,免征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关于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19号)规定,对武汉军运会执行委员会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十一)根据《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第四条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七、征收管理 (一)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纳税人,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纳税手续: 1.纳税人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7日那日,到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 对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定期进行纳税申报,具体期限由税务机关根据情况确定。 对预售商品房的纳税人,在签订预售合同7 日内,也须到税务机关备案,并提供有关资料。 2.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报,核定应纳税额并规定纳税期限。对有些需要进行评估的,要求纳税人先进行评估,然后再根据评估结果确认评估价格。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十六和规定,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应在纳税人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之后、办理房地产权属转让(即过户及登记)手续之前。 注:土地增值税与其他税种有个很明显的区别在于需要税务机关对土地增值税的税额进行审核确认。 3.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及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对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税务机关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应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税额预缴土地增值税。 预征土地增值税时的计征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对未按预征规定期限预缴税款的,应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限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三)清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 》 (国税发〔2009〕91号)第三条规定,《规程》所称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 第九条规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第十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对前款所列第(三)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第十一条 对于符合本规程第九条规定,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对于符合本规程第十条规定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是否进行清算;对于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清算通知,纳税人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 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纳税人或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纳税人,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清算或不提供清算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八条规定,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处理,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的权属变更手续。 例外情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7号)第一条规定,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可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契税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应予受理。第二条规定,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纳税人在办理契税纳税申报时,由于销售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等原因,致使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税务机关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应予受理。 八、案例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产 2018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一栋写字楼出售,取得的销售收入总额2000万元,支付开发写字楼的地价款(包含契税)400万元,开发过程中支付拆迁补偿费100万元,供水供电基础设施费80万元,建筑工程费用520万元,开发过程向金融机构借款500万元,借款期限1年,金融机构年利率5%。施工、销售过程中发生的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共计260万元。该企业销售写字楼缴纳的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共计110万元。计算该公司该项目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 (一)收入2000万元 (二)扣除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400万元 2.房地产开发成本=100万元+80万元+520万元=700万元 3.房地产开发费用=80万元,其中: (1)利息支出=500*5%=25万元 (2)其他=1100*5%=55万元(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不能据实扣除) 4.税金=110万元 5.加计扣除=1100*20%=220万元 扣除项目金额合计=400+700+80+110+220=1510万元 (三)增值额=2000-1510=490万元 (四)税率 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490/1510=32%<50% 故适用税率为30% (五)税额 应该缴纳土地增值税税额=490*30%=147万元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  九、案例二:非房地产企业转让不动产 某工业企业转让一幢20世纪90年代建造的厂房,当时造价100万元,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如果按现行市场价的材料、人工费计算,建造同样的房子需600万元,该房子为七成新,按500万元出售,支付有关税费共计27.5万元。计算企业转让旧房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额。 解析:出售旧房及建筑物,首先按评估价格及有关因素计算、确定扣除项目金额,再根据上述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具体计算步骤是: 1.计算评估价格。其公式为: 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 2.汇集扣除项目金额。 3.计算增值率。 4.依据增值率确定适用税率。 5.依据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1)评估价格=600×70%=420(万元) (2)允许扣除的税金27.5万元 (3)扣除项目金额合计=420+27.5=447.5(万元) (4)增值额=500-447.5=52.5(万元) (5)增值率=52.5÷447.5×100%=11.73% (6)应纳税额=52.5×30%-447.5×0=15.75(万元) 十、案例三:个人转让商铺之发票扣除法 王某2017年9月转让店铺一套,转让价格1000万元,该房系王某2011年11月1日购买,发票显示购买价格为400万元,相对应的契税完税凭证显示王某缴纳契税12万元。王某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多少?(本案例改编自《财产行为税一本通》) 解析:(一)计税收入 1.应缴纳的增值税=(1000-400)÷(1+5%)×5%=28.57万元 2.计税收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三条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计税收入=1000-28.57=971.43万元。 (二)可扣除房产原值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可扣除房产原值=400+400×6×5%=520万元 (三)与转让房地产相关的税金 1.城建税7%、教育附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合计=28.5714×12%=3.43万元; 2.购买时缴纳的契税12万元。允许扣除的是原不动产所有人王某在当时购买时缴纳的契税,而不是本次转让环节受让人缴纳的契税; 3.假设不考虑各环节印花税问题,当地税务机关规定教育费附加可视同税金扣除。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为3.43+12=15.43万元; (四)扣除项目金额=可扣除房产原值+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520+15.43=535.43万元。 (五)增值额=计税收入-扣除项目金额=971.43-535.43=436万元; (六)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436÷535.43=81.43% (七)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436×40%-535.43×5%=147.6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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练习题19 甲公司和A公司不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两家公司。2020年12月31日,甲公司以银行存款850万元购买A公司90%的表决权股份从而控制A公司。已知2020年末A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股本400万元 ;资本公积250万元 ;盈余公积50万元;未分配利润 200万元;合计 900万元。2020年末A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950万元,增值50万元是某项管理用固定资产增值(该固定资产剩余使用年限5年,直线法折旧,公司所得税率25%)。2021年A公司利润120万元,发放现金股利40万元,提取盈余公积10万元。2022年A公司利润100万元,发放现金股利30万元。 请做:(1)2021年年末抵消内部股权和内部股利分配的会计分录; (2)2022年末抵消内部股权和内部股利分配的会计分录。
欧阳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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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06 12:30
#CPA#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子公司 (1)将购买日子公司的账面价值调整为公允价值 借:存货 【评估增值】 固定资产 【评估增值】 递延所得税资产【评估减值确认的】 贷:应收账款【评估减值】 递延所得税负债【评估增值确认的】 资本公积【差额】 (2)期末调整其账面价值 借:营业成本【购买日评估增值的存货对外销售】 管理费用【补计提折旧、摊销】 应收账款 贷:存货 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无形资产—累计摊销 资产减值损失【按评估确认的金额收回,坏账已核销】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所得税费用(或借方) (二)将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调整为权益法(调整分录) (1)对于应享有子公司当期实现净利润的份额 借:长期股权投资【子公司调整后净利润×母公司持股比例】 贷:投资收益 按照应承担子公司当期发生的亏损份额,做相反分录。 (2)对于当期子公司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借:投资收益 贷:长期股权投资 (3)对于子公司其他综合收益变动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其他综合收益 或做相反处理。 (4)对于子公司除净损益、分配股利、其他综合收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资本公积 或做相反处理。 (三)长期股权投资项目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项目的抵销 借:股本【子公司期末数】 资本公积【子公司:期初数+评估增值+本期增减】 其他综合收益【子公司:期初数+本期增减】 盈余公积【子公司:期初数+本期增减】 未分配利润—年末【子公司:期初数+调整后净利润-提取盈余公积-分配股利】 商誉【长期股权投资的金额大于享有子公司持续计算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 贷:长期股权投资【调整后的母公司金额即权益法的账面价值】 少数股东权益 (四)母公司的投资收益与子公司利润分配的抵销 借:投资收益【子公司调整后的净利润×母公司持股比例】 少数股东损益【子公司调整后的净利润×少数股东持股比例】 未分配利润—年初【子公司】 贷:提取盈余公积【子公司本期计提的金额】 对所有者(或股东)的分配【子公司本期分配的股利】 未分配利润—年末【从上笔抵销分录抄过来的金额】 我们可以按照这个思路自己写一下本题的相关账务处理 祝您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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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W 钢铁公司的铁矿石原料主要依赖从澳大利亚进口,下列各项中,属于其市场风险的是( )。 A.铁矿石含量风险 B.远洋运输风险 C.澳大利亚出口限制风险 D.人民币澳元汇率风险 答案是D,那么ABC分别属于什么风险?
小赵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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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08/25 17:57
#CPA#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是非系统性风险,也就是特有风险 祝您顺利通过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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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器类公司财务风险分析可以用什么工具分析?格力电器适合写财务风险分析论文吗?
范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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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08/21 23:50
#CPA#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抱歉,我们这是考试辅导,对您的问题并不擅长。 祝您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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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性水平越低,审计风险越大为什么是错的
秦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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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05/26 18:00
#CPA#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重要性水平定的金额越低,说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关注的交易、账户越多,比如定的是100万,重点关注的是100万以上的,定的是50万,50万以上的就都要重点关注,所以重要性水平低,说明审计更加谨慎严格,所以出具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也就是审计风险就越低。祝您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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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应试指南会计-第六章长投同步训练p134综合题3,第(2)小题关于应交所得税的处理不太明白,2019年:5000-100-219.3,其中5000用的是初始长投成本,而不是用长投账面计算吗?100是营业外收入吗?这是把没有真正实现的收入剔除掉,是这样理解吗? 2020年A应交所得税在B亏损的情况下,计算应交所得税为什么要+266.4?迷糊
范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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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05/24 22:25
#CPA#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第(2)小题关于应交所得税的处理不太明白,2019年:5000-100-219.3,其中5000用的是初始长投成本,而不是用长投账面计算吗?答:5000不是长投的成本,也不是账面,是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税是以利润总额为基础来算的。100是营业外收入吗?这是把没有真正实现的收入剔除掉,是这样理解吗?答:是的,理解正确。因为税法不认可这100,所以做纳税调减。 2020年A应交所得税在B亏损的情况下,计算应交所得税为什么要+266.4?迷糊答:因为长期股权投资确认的投资收益,并不是真正实现的收益,所以税法不认可,如果是收益,要纳税调减,这里是亏损,所以要纳税调增。祝您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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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代理费的概念及适用场景?
东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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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05/07 06:20
#CPA#
您好,代理费一般指的是代理客户注册商标收取的代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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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工具重分类为金融负债,为什么应付债券是在贷方
廖君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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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05/06 22:33
#CPA#
您好,金融负债是负债,他的增加就在贷方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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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说的母公司为什么不是乙公司??
廖君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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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04/05 21:51
#CPA#
您好,甲取得乙80%股权,是甲控制了乙,当然甲 是母公司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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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下列关于诉讼时效的说法正确的有( )。 A.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不影响债权人提起诉讼 B.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 C.当事人可以协议变更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 D.当事人可以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 点击空白处查看答案 【答案与解析】AB 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老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指的是什么意思?哪一方面的?
朴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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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02/22 10:10
#CPA#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这句话的意思是,当事人不能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在诉讼时效期间到来之前,就放弃自己因诉讼时效而获得的利益。换句话说,即使当事人之间有某种约定,试图缩短或延长诉讼时效的期间,或者试图约定某些情况下诉讼时效不适用,这些约定都是无效的。 这个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利,避免当事人因为自身的原因或者其他不公平的因素而失去诉讼时效的利益。如果允许当事人随意放弃诉讼时效利益,那么可能会出现一些不公平的情况,例如:债务人可能会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强迫债权人放弃诉讼时效利益,从而逃避债务。因此,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在具体实践中,这个规定可能涉及到一些复杂的法律问题,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例如:当事人之间的某些约定是否属于“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需要根据具体的约定内容和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如果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并没有明显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能会认定这些约定是有效的。但是,如果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或者损害了其他人的合法权益,那么这些约定就会被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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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下列关于利率期限结构的表述中,属于预期理论观点的是( )。 A.不同到期期限的债券无法相互替代 B.长期债券的利率等于在其有效期内人们所预期的短期利率的平均值 C.到期期限不同的各种债券的利率取决于该债券的供给与需求 D.长期债券的利率等于长期债券到期之前预期短期利率的平均值与随债券供求状况变动而变动的流动 性溢价之和
apple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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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02/09 21:14
#CPA#
同学你好。正确答案为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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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这个下一年的股票价格是上一年的股票价格乘以股利的增长率呢?
馨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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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2/14 22:44
#CPA#
同学您好:股价增长率=股利增长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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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CPA对A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时,发现A公司可能存在下列导致错误的情况: (1)已列入存货的委托B公司代销的商品可能并不存在; (2)期末存货的盘点可能存在较大差错: (3)当年对应收账款所提的坏账准备可能不正确; (4)可能存在未入账的应付账款; (5)长期借款中可能有一年内将要到期的部 分。 要求:为了证实上述问题,CPA执行了相应的审计程序,CPA用以证实上述认定所能实现的具体审计目标是什么?要实现上述目标所获取的相应的审计证据属干哪一类(按审计证据的形式分类)?为获取该证据可采取哪些审计程序?
审计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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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13 17:00
#CPA#
你好,可以参考下图片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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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 我想咨询一下公司减资要怎么操作
朴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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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2/12 17:02
#CPA#
公司进行减资的流程如下: 1.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会议作出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2.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 通知并公告债权人; 4. 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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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准则的上述规定,企业为订立合同发生的差旅费、投标费等“订约成本”,无论是否取得合同均会发生,不属于准则规范的“增量成本”,因此应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因其不构成“合同履约成本”的组成部分,不纳入合同履约进度的计算。 2.“投入法”是根据企业履行履约义务的投入确定履约进度的方法,“合同取得成本”仅为取得合同的支出,并非是为“履约”而投入,“合同取得成本”的发生并未导致向客户转让商品,因此,在采用成本法计算履约进度时,“合同取得成本”也不应该纳入履约进度的计算。 对吗?会计分录如何呢
注会会计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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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0/07 20:41
#CPA#
正确。 对于差旅费等费用,发生的时候计入合同取得成本,后续分摊进销售费用等当期损益类科目。算履约进度的时候,合同取得成本不纳入履约进度的计算。 借:合同取得成本 贷:银行存款 借:销售费用等 贷:合同取得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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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计算该企业研究开发费的纳税调整额;②计算该企捐赠支出的纳税调整额;③计算该企业202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④计算该企业2021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
冉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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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06/21 22:19
#CPA#
①计算该企业研究开发费的纳税调整额;纳税调减=100*75%=75 ②利润总额=9000+60-4000-(250-200)-(45-15)-4-5-600-150-500-20-10=3691 捐赠限额=3691*12%=442.92,纳税调增=10 计算该企捐赠支出的纳税调增=10 ③职工福利限额=1000*14%=140,纳税调增=160-140=20 职工教育限额=1000*8%=80,纳税调增=90-80=10 工会限额=1000*2%=20,不需要调整 广告费限额=9000*15%=1350,不需要调整 财务费用纳税调增=100-1000*6%=40 业务招待费限额=9000*0.5%=45,50*60%=30,纳税调增=50-30=20 计算该企业202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691-60+20+10+4+40+20-75+10=3660 ④计算该企业2021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3660*25%=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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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管#请问下:第3小问中,求2021年初每股股权价值,怎么算?答案没看明白……谢谢老师!
Moya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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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06/19 20:16
#CPA#
你好,股权价值等于未来各期股权现金流量的现值。 其中,折现率是股权资本成本。 本题中,2021年股权现金流量是2.19,2022年及以后年度的股权现金流量是5.32,也就是说从2022年起股权现金流量是一个永续年金,每年都是5.32。题目要求计算的2021年股价等于2021年股权现金流量折现加上后续期股权现金流量折现,也是一个两阶段模型。 2022年末开始,每年年末都有一个5.32,则2022年的股价是永续年金折现,即5.32/10%,然后往前复利现值1期,折现到2021年初,加上2021年末的股权现金流量折现,就是2021年初的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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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干中已经说了,即征即退收入企业是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意思就是企业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并没有把即征即退的800元算进去吧。 为什么答案中还要说再调减800元呢
小林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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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07/19 22:50
#CPA#
您好,因为计入其他收益,所以纳税调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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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业务属于增值税视同应税交易的是() A.设有两个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同一县(市)其他机构用于销售 B.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代销 C.将不动产无偿转让用于公益事业 D.单位的员工为本单位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请问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今年应该选哪个答案了
小赵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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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06/04 11:22
#CPA#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B.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代销 祝您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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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公司持有丙公司100%的股权 乙公司持有的丙公司股权,系乙公司以前年度通过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方式取得的 2×19年度,乙公司个别财务报表净利润为5000万元。新购入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上升确认其他综合收益500万元;丙公司个别财务报表净利润为3000万元。无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 乙公司向甲公司报送的2×19年12月31日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净资产的账面价值为605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20000万元,资本公积10000万元,其他综合收益500万元,盈余公积12500万元,未分配利润17500万元。 乙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的盈余公积的数据为什么丙公司没有计提盈余公积
周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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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08/09 19:41
#CPA#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丙公司个表是计提盈余公积的,但是合并报表中会抵销的,不认可个表计提的盈余公积的,乙公司享有丙公司的留存收益是通过未分配利润体现的 祝您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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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类型题是让做什么呢?
秦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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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09/13 21:44
#CPA#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从您的截图来看这道题目考察的是与认定相关的知识。但是若是在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考试中,就目前的考试情况来看,近几年是没有出过这种类型的题目的。 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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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个事,就是cpa会计的合并报表里面,他说要把子公司的初始投资追溯,是不是因为,我成本法下的非同控,初始计量没有算这块,但是之前我记得,好像说是非同控下,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对方可辨认净资产的,需要确认营业外收入,
小赵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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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08/06 16:54
#CPA#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是的,您的理解正确,因为个别报表上是成本法核算,对于负商誉是不做处理的。 祝您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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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不用人数算?能详细解答下吗
秦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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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07/13 19:19
#CPA#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因为这里一开始说的授予的15人共授予20万份。没有具体说明每个人是多少份的,只给出了对应离职人员和预计离职的合计的份数,所以这里无需通过人数计算。因为剩余的人数中不知道每个人对应的分数是不是一样的。 如果题目给出每个对应的份数是一样的话,可以按照您说的用人数计算的。 祝您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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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权价值=内在价值+时间价值,股票价格为0,内在价值为0,不是还有时间价值吗?只要不到期,时间价值就有吧?这里不明白
朴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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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2/19 11:19
#CPA#
一般情况下,在期权未到期时,时间价值是存在的。但当股票价格为 0 这种特殊情况出现时,期权已经没有任何获利的可能性,即使还没到期,其价值(包括时间价值)也为 0。因此,“股票价格为零时,期权价值有可能大于零” 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答案是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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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请问个人将房产赠送给非直系亲属,转让方要交什么税?受让方要交什么税?可以帮忙归纳总结一下吗
耿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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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08/03 23:49
#CPA#
你好!个人将房产赠送给非直系亲属时,转让方和受让方需要缴纳的税种涉及**契税、印花税等**。下面将详细介绍赠与房产时双方应承担的税务: 1. 转让方要交的税 增值税:根据现行政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属于免征增值税范围。 个人所得税:同样,在个人无偿赠与房产的情况下,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房产所有人将房屋产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在其他情况下需缴纳。 印花税:一般情况下,赠与行为不征收印花税。但如果是非住房赠与,按0.5‰贴花。 2. 受让方要交的税 契税:受赠人应按规定缴纳契税,税率为3%。 个人所得税:对于非直系亲属的无偿赠与,受赠人需要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过,有特定的免税规定适用。 印花税:受赠房屋过程中所立书据需缴纳印花税,税率万分之五。 为了更加全面地理解个人无偿赠与房产的税务处理,以下列出了一些其他考虑因素: 赠与合同需要公证,这可能带来额外的费用。 赠与房产相较于出售或继承方式,在税务成本上可能更高。 有关各类税收的具体税率和政策,最好是咨询当地税务局或相关部门获取最新信息,因为各地可能有自己的房产政策和标准。 总的来说,个人将房产赠送给非直系亲属的过程中,转让方主要涉及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均在特定条件下免征)、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受让方则需要承担契税、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这些税种的征免条件和具体税率会因地区而异,具体情况还需询问当地的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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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差额征税可不可以开专票,为什么
家权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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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07/08 11:17
#CPA#
你好,可以开专票的,就是差额开票界面。没有规定不能开专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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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给客户供应摄像头等设备现在客户有一台废旧的ups主机要处理,他让我公司处理,给我们500元钱我们给客户开什么发票?
朴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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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05/17 16:56
#CPA#
同学你好 开二手电子设备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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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管理在会计学的概念怎么说
小安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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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05/08 00:30
#CPA#
同学,这个你参考一下,开放性问题 存货管理在会计学中的概念可以表述为:对企业存货进行有效的规划、控制和管理,以确保存货的数量、质量和价值得到合理的维护和利用,同时最小化存货成本和风险。 存货管理涉及以下关键方面: 1. 存货的确认和计量:确定存货的范围和成本计算方法,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相关费用。 2. 库存水平控制:通过合理的采购计划和库存监控,确保存货的数量满足业务需求,同时避免过度积压库存。 3. 存货成本管理:努力降低存货持有成本、采购成本和缺货成本,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4. 存货周转率:衡量存货的周转速度,即存货在一定期间内被销售或使用的次数,以评估存货管理的效率。 5. 风险管理:识别和管理存货可能面临的风险,如过时、损坏、失窃或价格波动等。 6. 内部控制:建立适当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存货的收发、存储和盘点等过程的准确性和透明度。 7. 供应链管理:与供应商合作,优化采购流程和供应时间,以减少存货的周转时间和成本。 8. 决策支持:提供有关存货管理的信息和报告,帮助管理层做出明智的决策,如采购决策、定价策略和生产计划。 有效的存货管理对于企业来说至关重要,它可以帮助企业优化资金占用、提高运营效率、降低成本、增强市场竞争力,并满足财务报告和合规要求。不同行业和企业的存货管理可能具有特定的特点和挑战,因此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适合的存货管理策略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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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 2021 年利润总额为 80 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 100 万元,递延所得税负债年初余额 为 20 万元、年末余额为 30 万元,递延所得税资产年初余额为 30 万元、年末余额为 34 万 元。已知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 25%,不考虑其他因素,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 甲公司当期应交所得税为 20 万元 B. 甲公司当期应交所得税为 25 万元 C. 甲公司当年应确认的所得税费用为 25 万元 D. 甲公司当年应确认的所得税费用为 31 万元老师这个怎么做
朴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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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01/25 08:29
#CPA#
应纳税所得额为 100 万元,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 25%,所以当期应交所得税=100×25%=25 万元,故 A、B 项错误。所得税费用=当期应交所得税+递延所得税=25+(递延所得税负债增加 10-递延所得税资产增加 4)=31 万元,故 C、D 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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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关于可转换债券赎回条款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设置不可赎回期的目的在于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B.设置回售条款的目的在于保护发行公司的利益 C.赎回价格一般会随着债券到期日的临近而减少 D.设置强制性转换条款,是为了保证可转换债券顺利地转换为股票,实现发行公司扩大权益筹资的目的
青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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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06/19 17:51
#CPA#
你好你这个是单选还是多选的; 才好准确判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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