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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里面的城建税,怎么算出来的,我按照增值税✖️0.07➗2的出来的数跟表不一样
郭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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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06/14 11:12
#CPA#
不要看这个里面的,你看附表五里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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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试车费和试运行销售的区别,什么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金金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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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08/03 21:39
#CPA#
联合试车费指新建企业或新增加生产能力的扩建企业在竣工验收前,按照设计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进行整个车间的负荷或无负荷联合试运转,试运行销售就是合格后销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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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没有土地增值税 有配比的大题!?
耿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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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08/26 21:13
#CPA#
土地增值税计算案例集锦 一、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个体工商业户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要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不征),有偿(继承、赠予不征),转让(出租不征),也适用于涉外企业、单位和个人。 二、征税对象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取得的增值额。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减除《条例》 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收入指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经济利益,不仅仅指货币收入。 三、收入的确认 (一)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利益。 房地产评估的计税事项是什么? 在征税中,对发生下列情况的,需要进行房地产评估: (1) 出售旧房及建筑物的; (2)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3)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4)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一条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三条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四、扣除额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设施配套费、开发间接费用。这些成本允许按实际发生额扣除。 注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五条规定,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三)房地产开发费用 指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1.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及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 %以内予以扣除。 2.凡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利息不单独扣除,三项费用的扣除按取得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及房地产开发成本的10 %以内计算扣除。 (四)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值,并由当地税务机关参考评估机构的评估而确认的价格。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五)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注意营改增后不包括增值税。 (六)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1.加计扣除。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 2.代收费用扣除。对于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如果代收费用是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可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对于代收费用作为转让收入计税的,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对于代收费用未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计税的,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 五、税率 土地增值税采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最低税率为30%,最高税率为60%。超率累进税率是以征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为累进依据,按超累方式计算和确定适用税率。在确定适用税率时,首先需要确定征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即以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增值率)从低到高划分为4 个级次:即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 % ,未超过100 %的部分;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领100%,未超过200 %的部分;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并分别适用30%、40%、50%、60% 的税率。土地增值税4级超率累进税率中每级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均包括本比例数。  六、主要减免税政策 (一)销售普通住房增值率未超过20%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其增值率未超过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 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的规定,普通标准住宅应同时满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可以适当上浮,但不超过上述标准的20%。前两个条件比较容易得到确认。现在问题出在第三个条件的认定上:即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1.44)倍以下。但是现在绝大部分地县级税务机关却没有此项“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公告或通知可予以参考。 对于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从事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这一免税规定。 (二)个人销售住房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规定,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即个人销售的的住房,不论是普通住房还是非普通住房,不论首套住房还是两套及两套以上住房,均免征土地增值税。注:仅限个人拥有的住宅,对于个人拥有的其他不动产,如商铺、写字楼、车库以及单独转让的地下室等,均不在免税范围。 (三)政府搬迁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情形 因国家建设需要,被政府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取得的补偿收入或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进一步规定,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 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单位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率未超过20%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9号)的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该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五)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的规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六)企业兼并重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根据《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 号)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本通知所称不改变原企业投资主体、投资主体相同,是指企业改制重组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执行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七)合作建房分房作为自用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的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八)被撤销金融机构清偿债务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的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对被撤销金融机构财产用来清偿债务时,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除另有规定者外,被撤销的金融机构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免征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九)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根 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的规定,对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为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经批准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除另有规定者外,资产公司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资产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 (十)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 )第一条第八项规定,对北京冬奥组委再销售所获捐赠物品和赛后出让资产取得收入,免征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关于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19号)规定,对武汉军运会执行委员会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十一)根据《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第四条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七、征收管理 (一)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纳税人,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纳税手续: 1.纳税人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7日那日,到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 对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定期进行纳税申报,具体期限由税务机关根据情况确定。 对预售商品房的纳税人,在签订预售合同7 日内,也须到税务机关备案,并提供有关资料。 2.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报,核定应纳税额并规定纳税期限。对有些需要进行评估的,要求纳税人先进行评估,然后再根据评估结果确认评估价格。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十六和规定,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应在纳税人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之后、办理房地产权属转让(即过户及登记)手续之前。 注:土地增值税与其他税种有个很明显的区别在于需要税务机关对土地增值税的税额进行审核确认。 3.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及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对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税务机关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应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税额预缴土地增值税。 预征土地增值税时的计征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对未按预征规定期限预缴税款的,应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限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三)清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 》 (国税发〔2009〕91号)第三条规定,《规程》所称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 第九条规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第十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对前款所列第(三)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第十一条 对于符合本规程第九条规定,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对于符合本规程第十条规定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是否进行清算;对于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清算通知,纳税人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 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纳税人或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纳税人,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清算或不提供清算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八条规定,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处理,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的权属变更手续。 例外情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7号)第一条规定,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可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契税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应予受理。第二条规定,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纳税人在办理契税纳税申报时,由于销售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等原因,致使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税务机关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应予受理。 八、案例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产 2018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一栋写字楼出售,取得的销售收入总额2000万元,支付开发写字楼的地价款(包含契税)400万元,开发过程中支付拆迁补偿费100万元,供水供电基础设施费80万元,建筑工程费用520万元,开发过程向金融机构借款500万元,借款期限1年,金融机构年利率5%。施工、销售过程中发生的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共计260万元。该企业销售写字楼缴纳的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共计110万元。计算该公司该项目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 (一)收入2000万元 (二)扣除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400万元 2.房地产开发成本=100万元+80万元+520万元=700万元 3.房地产开发费用=80万元,其中: (1)利息支出=500*5%=25万元 (2)其他=1100*5%=55万元(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不能据实扣除) 4.税金=110万元 5.加计扣除=1100*20%=220万元 扣除项目金额合计=400+700+80+110+220=1510万元 (三)增值额=2000-1510=490万元 (四)税率 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490/1510=32%<50% 故适用税率为30% (五)税额 应该缴纳土地增值税税额=490*30%=147万元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  九、案例二:非房地产企业转让不动产 某工业企业转让一幢20世纪90年代建造的厂房,当时造价100万元,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如果按现行市场价的材料、人工费计算,建造同样的房子需600万元,该房子为七成新,按500万元出售,支付有关税费共计27.5万元。计算企业转让旧房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额。 解析:出售旧房及建筑物,首先按评估价格及有关因素计算、确定扣除项目金额,再根据上述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具体计算步骤是: 1.计算评估价格。其公式为: 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 2.汇集扣除项目金额。 3.计算增值率。 4.依据增值率确定适用税率。 5.依据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1)评估价格=600×70%=420(万元) (2)允许扣除的税金27.5万元 (3)扣除项目金额合计=420+27.5=447.5(万元) (4)增值额=500-447.5=52.5(万元) (5)增值率=52.5÷447.5×100%=11.73% (6)应纳税额=52.5×30%-447.5×0=15.75(万元) 十、案例三:个人转让商铺之发票扣除法 王某2017年9月转让店铺一套,转让价格1000万元,该房系王某2011年11月1日购买,发票显示购买价格为400万元,相对应的契税完税凭证显示王某缴纳契税12万元。王某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多少?(本案例改编自《财产行为税一本通》) 解析:(一)计税收入 1.应缴纳的增值税=(1000-400)÷(1+5%)×5%=28.57万元 2.计税收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三条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计税收入=1000-28.57=971.43万元。 (二)可扣除房产原值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可扣除房产原值=400+400×6×5%=520万元 (三)与转让房地产相关的税金 1.城建税7%、教育附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合计=28.5714×12%=3.43万元; 2.购买时缴纳的契税12万元。允许扣除的是原不动产所有人王某在当时购买时缴纳的契税,而不是本次转让环节受让人缴纳的契税; 3.假设不考虑各环节印花税问题,当地税务机关规定教育费附加可视同税金扣除。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为3.43+12=15.43万元; (四)扣除项目金额=可扣除房产原值+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520+15.43=535.43万元。 (五)增值额=计税收入-扣除项目金额=971.43-535.43=436万元; (六)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436÷535.43=81.43% (七)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436×40%-535.43×5%=147.6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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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有事项中说未来发生的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经营亏损不属于或有事项的理由是什么,判断其不属于或有事项不满足或有事项三个特征中的哪个?不满足由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的发生?
晨曦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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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07/11 15:01
#CPA#
您好! (一)或有事项是由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未来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经营亏损等事项是未来可能发生的,不是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不属于或有事项。 (二)或有事项的结果具有不确定性,是指或有事项的结果是否发生具有不确定性或者或有事项的结果预计将会发生,但发生的具体时间或金额具有不确定性。 (三)或有事项的结果须由未来事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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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你好,麻烦帮我看一下这道例题,答案为什么选c而不选d。其他综合收益不是权益科目吗,为什么会影响损益呢?
朱朱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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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06/30 15:36
#CPA#
您好,解答如下 出售投资性房地产时,其他综合收益要结转到其他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会影响损益 所以影响损益的金额是2800-2640+1300=1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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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金额重大是指金额100 万元以上含且占应收款项账面余额 10% 以上的款项这个是且还是或
新新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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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09/08 17:11
#CPA#
。您好,需要把您的问题描述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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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公司A,1.业务分解 代发工资部分:属于用工单位B承担的员工薪酬,A公司仅为代收代付,不属于A公司的劳务成本,但需通过往来科目核算。 服务费部分:A公司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收入,对应需计算劳务成本。 2.A公司的劳务成本构成 A公司的劳务成本为企业自身承担的与派遣员工相关的支出,例如: 企业承担的社保公积金(假设为80万元)。 派遣员工的福利费、培训费等(假设为20万元)。 其他直接成本(如招聘费用、管理费等,假设为10万元)。 合计劳务成本=80+20+10=110万元。 问题:为什么这里说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务成本“不包括”代发工资,而有点观点又认为劳务成本包括代发工资呢?究竟是否包括?
范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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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06/04 08:10
#CPA#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务成本通常指的是企业自身承担的与派遣员工相关的支出,如社保公积金、福利费、培训费等。代发工资部分虽然通过A公司发放,但实际是由用工单位B承担,因此不属于A公司的劳务成本。不同的观点可能是因为在某些情况下,如果A公司收取的服务费用中包含了这部分代发工资,则从会计处理的角度可能会将其视为收入的一部分,但这并不改变其经济实质。所以,严格来说,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务成本不包括代发工资。 祝您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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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性水平越低,审计风险越大为什么是错的
秦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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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05/26 18:00
#CPA#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重要性水平定的金额越低,说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关注的交易、账户越多,比如定的是100万,重点关注的是100万以上的,定的是50万,50万以上的就都要重点关注,所以重要性水平低,说明审计更加谨慎严格,所以出具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也就是审计风险就越低。祝您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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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能够申请定期定额吗?还是只能是个体户才能申请定期定额
廖君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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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09/10 14:07
#CPA#
您好,只能是个体户才能申请定期定额,现在也很难申请到,大 上海都全面取消了,都是查账征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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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请问资本金和股本金可以计息吗?
廖君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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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09/09 17:42
#CPA#
您好,这个不可以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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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内部交易形成的货币性项目的汇兑收益或损失,不能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全额抵销的,企业可以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将该货币性项目的外汇风险指定为被套期项目,怎么不对 可以解说一下对应知识点吗,看书看不懂,有白话解释吗
朴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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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05/06 23:24
#CPA#
首先,我们要明白企业集团内部可能会进行各种交易,包括一些货币性项目的交易。货币性项目就是那些金额是固定的货币数额,但购买力可能会因为物价变动而变动的项目,比如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长期借款等。 当这些货币性项目涉及外币时,就可能存在汇率风险。比如,如果一个企业用美元买了一样东西,但之后美元贬值了,那么这个东西的实际成本就增加了,这就是汇兑损失。相反,如果美元升值,那就是汇兑收益。 但是,当企业集团内部进行这样的交易时,这些汇兑收益或损失在合并财务报表时可能不能全额抵销。这可能是因为交易双方分别处于不同的法律实体或税务环境下,导致他们不能简单地相互抵消这些收益或损失。 为了处理这个问题,会计准则允许企业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将这些货币性项目的外汇风险指定为被套期项目。被套期项目就是那些被指定用来管理外汇风险、利率风险等金融风险的项目。一旦这些货币性项目被指定为被套期项目,企业就可以使用特定的会计方法来处理它们,从而更准确地反映这些外汇风险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 简单来说,就是当企业集团内部的货币性项目因为汇率变动产生收益或损失,但这些收益或损失在合并报表中不能直接抵消时,企业可以选择将这些项目指定为被套期项目,然后用特定的会计方法来处理它们,以更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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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对于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在决定是否信赖以前审计获取的有关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时, 下列各 项中,注册会计师通常无须考虑的是( )。 A.控制发生的频率 B.控制是否是自动化控制 C.控制是否是复杂的人工控制 D.控制在本年是否发生变化
小菲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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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02/07 11:25
#CPA#
同学,你好 答案选择A控制发生的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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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下列有关前后任注册会计师沟通的总体要求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A.后任注册会计师负有主动沟通的义务 B.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需要征得被审计单位同意 C.前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沟通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 D.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可以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其中接受委托前的沟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小菲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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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02/07 11:39
#CPA#
同学,你好 D.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可以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其中接受委托前的沟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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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有关项目合伙人复核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A.项目合伙人应当复核重大判断相关的审计工作底稿 B.项目合伙人无须复核所有审计工作底稿 C.项目合伙人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复核的范围和时间 D.项目合伙人应当复核与重大错报风险相关的所有审计工作底稿
飞飞老师-财经答疑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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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02/06 16:54
#CPA#
同学,你好,这个题应该选择D,项目合伙人应当复核与下列方面相关的审计工作底稿:(1)重大事项;(2)重大判断,包括与在审计中遇到的困难或有争议事项相关的判断,以及得出的结论;(3)根据项目合伙人的职业判断,与项目合伙人的职责有关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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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存货监盘属于实质性分析程序还是细节测试?
小菲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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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07/26 10:39
#CPA#
同学,你好 可以用于细节测试和控制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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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业务招待费属于费用也要交所得税
注会会计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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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01/30 08:34
#CPA#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且扣除总额全年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超出部分税法不允许扣除,就需要对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调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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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题答案是不是错了。我的理解是用117/(1+10%)*(1+10%)*20%才是烟叶税。其中,117/(1+10%)才是收购价款
税法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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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09/08 12:16
#CPA#
烟叶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收购烟叶实际支付价款总额×税率(20%) 实际支付价款总额=收购价款×(1+10%) 应纳税额=收购价款×(1+10%)×20%,本题中不含补贴的收购价格=117-17=100万元 题目答案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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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10.5%的复利现值系料我要怎么算呢
阿凤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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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07/18 07:00
#CPA#
同学,您好!用插值法进行计算;以计算(P/F,10.5%,1)为例,通过复利现值系数表可查到: (P/F,10%,1)=0.9091;(P/F,11%,1)=0.9009; 通过插值法的原理可以列如下等式: (11%-10%)/((P/F,11%,1)-(P/F,10%,1))=(10.5%-10%)/((P/F,10.5%,1)-(P/F,10%,1)); 代入数值后可以解得(P/F,10.5%,1)=0.905; 希望老师的解答对您有所帮助,祝愿顺利通过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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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模二 单选1,多选10 老师,1. 图一中红色标出的+80-80+30,分别代表什么? 2. 根据图一题,图二中的损益为什么不用+600-600,而是直接7500-7200呢?这两题看上去一样的呀,为什么计算损益的方法不一样。 3.对损益的影响,应确认的处置损益,这两个意思一样吗?分别如何理解?区别是什么?
注会会计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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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03/11 07:40
#CPA#
1.-80+80对应会计分录借:其他业务成本 8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80这个是损益内部的结转,一正一负不影响损益的总额 +30是其他综合收益转入其他业务成本,损益增加30 2.对损益的影响和计算应确认的处置损益是不同的,这里应确认的处置损益是其他业务收入减去其他业务成本 3.问对当期损益的影响,可以理解为对净利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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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残值的固定资产,在减去折旧额计算账面价值的时候,需要加上预计的净残值吗?
注会会计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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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09/20 17:54
#CPA#
需要加上净残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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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规定:“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法规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法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从该文件规定来看,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应当包括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法规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财税(2019)122号对非营利组织取得的免税收入的列示中没有医疗收入,请问老师医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文件依据是什么?
郭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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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05/19 14:41
#CPA#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并没有文件直接说医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需要是非营利组织取得的非盈利的收入才可以免税 祝您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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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老师,为什么市场利率提高,会影响企业折现率降低,导致可收回金额降低呢
李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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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0/17 11:11
#CPA#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市场利率提高会导致企业折现率提高,从而使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降低,导致可收回金额降低。 祝您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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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你好我想请问一直租赁负债如果对方开具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应该如何做账务处理,可以举个例子3年的关于租赁负债,计提付款的例子吗?为什么最后T字账不平呢
小赵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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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0/09 18:23
#CPA#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专票的话是可以抵扣的 参考下面例题 .2×20年1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甲公司租入一栋写字楼,租期为三年,年租金300万元,于每年年末支付。甲公司无法确定租赁内含利率,其增量借款利率为10%,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2×20年租赁负债的期末报表列示金额为( )。[(P/A,10%,3)=2.4869;(P/F,10%,3)=0.7513] A.272.75万元 B.247.93万元 C.520.68万元 D.446.07万元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承租人确认的租赁负债金额=300×2.4869=746.07(万元);2×20年应确认的利息费用=746.07×10%=74.61(万元),2×21年应确认的利息费用=(746.07+74.61-300)×10%=52.07(万元),2×20年租赁负债项目的期末列报金额等于2×21年租赁负债的账面余额,即272.75万元(746.07+74.61+52.07-300×2),247.93万元(300-52.07)列示在2×20年资产负债表中“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项目中。租赁期开始日: 借:使用权资产746.07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153.93 贷: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900 2×20年年末 借:财务费用74.61 贷: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74.61 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300 贷:银行存款300 2×21年年末 借:财务费用52.07 贷: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52.07 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300 贷:银行存款300 祝您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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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年10月1日,甲公司与交易对手方签订股权出售协议,协议约定甲公司出售其全资子公司乙公司80%的股权。2×21年3月15日,办理了股权过户登记手续、董事会改选、支付股权转让款等事项。乙公司的经营地区在华南地区,是甲公司的一个单独的主要经营地区。处置乙公司股权后,甲公司将退出华南地区。甲公司2×20年度财务报告经批准于2×21年4月15日对外报出。甲公司在编制2×20年度对外财务报表时为什么比较合并报表中将乙公司2×19年度的经营损益列报为终止经营损益
王一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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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08/04 17:11
#CPA#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因为在2×20年,甲公司出售了其全资子公司乙公司的80%股权,并因此在2×21年3月15日办理了股权过户登记手续等事项。由于乙公司是甲公司的一个单独的主要经营地区,且处置后甲公司将退出华南地区,这表明乙公司的经营活动在2×20年之后将不再对甲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在2×20年的财务报表中,乙公司的经营活动应被视为终止经营,其2×19年度的经营损益应作为终止经营损益列报,以反映乙公司在2×20年之前的历史经营成果,并与2×20年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保持一致性和可比性。 祝您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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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中重新议定合同现金流计算现值的利率为什么是使用原来的利率,租赁章节付款额的变更也有使用原折现率的情况,这原理一样吗,请介绍下原理
赵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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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07/15 08:07
#CPA#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债务重组 对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使用的折现率一般都是按债务的原实际利率进行折现,但是两者还有特殊情况: 债权人:重新计算的该重组债杈的账面余额,应当根据将重新议定或修改的合同现金流量按债权原实际利率折现的现值确定,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重组债权,应按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折现 债务人:重新计算的孩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应当根据将重新议定或修改的合同现金流量按债务的原实际利率或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重新计算的实际利率(如适用)折现的现值确定。 原理:您可以简单的理解,按原折现率进行折现,才可以比较出是否是“实质性的修改”,同一折现率才能进行比较的。 租赁:如果是租赁变更,承租人应当在租赁变更生效日,采用变更后的折现率对变更后的租赁付款额进行折现,以重新计量租赁负债。 祝您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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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属于不征税收入,属于先取得政府补助后购建长期资产,采用总额法核算。 (一)取得专项资金计入营业外收入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 问题1.填报不征税收入,需要填报哪几个附表? 问题2.摊销其他收益时,需要填报哪几个附表?这个其他收益,具体包括哪些会计科目? (二),取得专项资金“不计”入营业外收入时: 问题3.填报不征税收入,需要填报哪几个附表? 问题4.摊销其他收益时,需要填报哪几个附表? 二、与费用相关的政府补助属于不征税收入,属于先取得政府补助后支出费用,采用总额法核算。 (一),取得专项资金计入营业外收入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 问题4.填报不征税收入,需要填报哪几个附表? 问题5.摊销其他收益时,需要填报哪几个附表?这个其他收益,具体包括哪些会计科目? (二),取得专项资金“不计”入营业外收入时, 问题:6.分别需要填报哪几个附表啊?
汪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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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05/26 18:23
#CPA#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抱歉,这里是注会考培的板块,老师对于实务中的处理不是很精通,不能给您提供有效的指导,建议您到网校免费的实务板块咨询下,会得到更准确的回复,链接://www.fawtography.com/wenda/tiwen 祝您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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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中小企业和一般企业有什么不同
小赵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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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07 13:09
#CPA#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区别不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一般企业的主要区别在于税收优惠政策,科技型企业可以享受所得税二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祝您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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练习题19 甲公司和A公司不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两家公司。2020年12月31日,甲公司以银行存款850万元购买A公司90%的表决权股份从而控制A公司。已知2020年末A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股本400万元 ;资本公积250万元 ;盈余公积50万元;未分配利润 200万元;合计 900万元。2020年末A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950万元,增值50万元是某项管理用固定资产增值(该固定资产剩余使用年限5年,直线法折旧,公司所得税率25%)。2021年A公司利润120万元,发放现金股利40万元,提取盈余公积10万元。2022年A公司利润100万元,发放现金股利30万元。 请做:(1)2021年年末抵消内部股权和内部股利分配的会计分录; (2)2022年末抵消内部股权和内部股利分配的会计分录。
李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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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06 12:33
#CPA#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1)2021年调整抵销分录: 固定资产评估增值: 借:固定资产 5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12.5 资本公积 37.5 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850小于自购买日持续计算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950×90%=855 所以应该按照855入账 借:长期股权投资 5 贷:营业外收入 5 把长期股权投资调整为权益法: 借:长期股权投资 108 贷:投资收益 108 借:应收股利 36 贷:长期股权投资 36 长期股权投资与所有者权益抵消 借:股本 400 资本公积 (250+37.5)287.5 盈余公积 (50+10) 60 未分配利润 (200+120-40-10)270 商誉 211.25 贷:长期股权投资 ( 855+108-36)927 少数股东权益 101.75 借:投资收益 108 少数股东损益 12 年初未分配利润 200 贷:提取盈余公积 10 对所有者(或股东)的分配 40 年末未分配利润 270 (2)2022年调整 把长期股权投资调整为权益法: 借:长期股权投资 90 贷:投资收益 90 借:应收股利 27 贷:长期股权投资 27 长期股权投资与所有者权益抵消 借:股本 400 资本公积 (250+37.5)287.5 盈余公积 (50+10) 60 未分配利润 (200+120-40-10+100-30)340 商誉 11.25 贷:长期股权投资 ( 855+108-36+90-27)990 少数股东权益 108.75 借:投资收益 90 少数股东损益 10 年初未分配利润 270 贷:提取盈余公积 0 对所有者(或股东)的分配 30 年末未分配利润 340 祝您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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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考虑增值税差额扣除的情形,不是按照简易计税吗,一般计税还能不扣购地成本?
汪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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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08/25 20:40
#CPA#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您说的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从政府取得的土地价款是吗? 从政府取得的土地价款,政府开具的是财政性票据,营改增之后取得的,也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 所以一般计税方法下,按照差额确认销项税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营改增之前取得的土地价款建造的商品房,销售时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如果选择简易计税的话,那么计算增值税时是不能差额扣除的。 直接用含税收入/(1+5%)*5%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 祝您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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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老师,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原则中,有这样一条“对于被购买方在企业合并之前已经确认的商誉和递延所得税项目,购买方不应予以考虑”,这里所谓的“不考虑”具体处理是怎样的?把商誉和递延所得税项目当做一般资产和负债项目对待吗?还是说“商誉”和“递延所得税项目”这两类项目不存在税会差异,所以不会因为“商誉”和“递延所得税项目”的税会差异再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王一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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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04/14 16:57
#CPA#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这里的意思就是被购买方之前企业合并确认的商誉和递延所得税,购买方不是直接在合并报表确认的,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重新计量的重新计量后会和之前被购买方企业合并确认的商誉和递延所得税金额不一致,甚至没有相关的项目的也就是重新考虑要不要确认商誉和递延所得税以及确认多少祝您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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