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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注册一家小规模公司或者个体户,不知道这两者之间在税收上有什么区别,想咨询一下,谢谢
家权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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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2/15 08:30
#税务师#
公司交企业所得税,个体户交生产经营个税,年利润30万内交建议开个体户
阅读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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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图 为什么 未出租的建筑物 有书面决议 可以作为投资性房地产 而土地不可以
郭锋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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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2/14 20:13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因为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在会计处理上的判断标准不同。建筑物在董事会或类似机构作出书面决议明确表明用于出租且持有意图短期内不再发生变化时,即使尚未签订租赁协议,也可以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但土地使用权只有在实际用于出租或准备增值后转让时,才符合投资性房地产的定义。未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即使有书面决议,也需等到实际出租或用途明确后,才能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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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提减值后 不能转回的资产有哪些 能总结一下吗
张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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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2/14 19:06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计提减值后不能转回的资产主要是长期资产和特定类型的金融工具,具体包括: 1.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 2.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3.固定资产 4.生产性生物资产 5.无形资产 6.商誉 7.探明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和井及相关设施 8.使用权资产 9.某些按摊余成本计量的债务工具投资 这些资产减值损失不得转回,主要是为了防止企业在不同会计期间随意调整利润,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不过,无形资产减值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根据新的信息、情况或假设表明之前减记的无形资产价值已经恢复,且这种恢复是能够实现的,则可能需要对之前的减值损失进行调整,但这种情况比较少见。 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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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75条第2款规定: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民法典第1203条第1款规定的产品责任: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上述两个条文虽然表述存在一定的差异,但归根结底都是选择性条款,第1203条在理论上被称为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的是不真正连带责任,被侵权人可以选择同时向生产者和销售者请求赔偿,而第75条规定的第三人为什么不能选择同时向法人和设立人主张权利,只能向其中一个进行主张?
范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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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2/14 18:09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民法典第75条第2款与第1203条第1款虽然都涉及选择性责任,但其背后的法律关系和责任性质不同,因此适用范围和效果也不同。 1.第1203条第1款规定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的是不真正连带责任。被侵权人可以选择单独向生产者或销售者主张全部赔偿,也可以同时向两者主张赔偿。这是因为产品缺陷的责任最终可能追溯到生产者,而销售者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生产者追偿。这种责任结构赋予被侵权人较大的选择权。 2.第75条第2款规定的设立人与法人之间的责任关系则不同。设立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设立人承担。如果设立成功,法人成立后,第三人可以选择请求法人或设立人承担。但这种选择权是“二选一”,不能同时向法人和设立人主张。这是因为设立人与法人之间是代理关系,设立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法人成立后,设立人不再独立承担责任,而是由法人承接。因此,第三人只能选择一个主体主张权利,不能同时主张。 3.两者的区别在于责任性质不同。第1203条是基于侵权责任的不真正连带责任,而第75条是基于设立阶段的代理关系和法人成立后的责任承接。因此,第75条不支持第三人同时向法人和设立人主张权利。 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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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我工作的公司是商业银行的投资人之一,每年分红给我们公司,每年汇算清缴审计报告时分红金额是先确认投资收益然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减这个分红金额的,实际这个金额没有交企业所得税的。抱歉老师,还是接着上面这个点我还没有很理解
周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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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2/14 16:54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公司之间分红属于税后分配,一般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您公司在汇算清缴审计报告时先确认投资收益,然后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减分红金额,不缴纳这部分的企业所得税,这种处理是符合规定的。因为分红是企业在缴纳完企业所得税后进行的利润分配,若再对这部分分红征收企业所得税,会造成重复征税。所以您公司的处理方式没问题,避免了重复纳税。 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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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老师,单位取得个人出租房屋的发票,税率写的是0%,需要对方重新开具么?为超过月租金10万元的,正确的税率是:免税、不征税、星号,
家权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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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2/14 16:50
#税务师#
低于10万免税,超过10万是5%的税率
阅读 118
收藏 0
老师您好。这道题为啥选择D呢
张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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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2/14 16:06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答案选D是因为选项D的说法与实际规定不符。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对于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利息,投资企业应在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被投资企业在应付利息的日期,要确认利息支出,并且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是可以进行税前扣除的,并非不得在税前扣除,所以选项D不符合规定。 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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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星采购公转私,需要那些手续才符合税务规定?
刘艳红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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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2/14 14:47
#税务师#
您好,有发票,有合同,这样就可以
阅读 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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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借款方税负不高于关联方的,本金不受限制,但是假设借款方盈利,关联方亏损,不还是避税了吗?
小王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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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2/14 12:35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这种情况一般不会造成避税。因为企业向关联方支付的借款利息,若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当借款方能够证明自身实际税负(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额÷未扣该利息前的应纳税所得额×100%)不高于境内关联方时,其支付给关联方企业的利息支出才可以税前扣除。 举例来说,借款方盈利但实际税负不高于亏损的境内关联方,说明借款方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与其应纳税所得额的比例并不高,即便扣除了借款利息,也不会导致不合理的税收减少。而且,利息扣除还需满足债资比限制(金融企业5:1、非金融企业2:1)。所以,在现行规定下,不会出现利用这种情况避税的问题。 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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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请问一下个体户工商年报为什么输了验证码却收不到这个验证码的号呢?(朴老师)
董孝彬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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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2/14 11:19
#税务师#
您好,朴老师不在线,我来回答一下好不好。可能是手机信号不好或短信被拦截了,检查下垃圾短信;也可能是系统忙,等会儿再试;或者你登记的手机号错了或者换了没更新,核对一下号码
阅读 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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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8题标准答案好像不对
张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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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2/14 11:09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您是对哪一科目哪一个辅导书的题目有疑惑呢?麻烦提供下题目位置,以方便网校核实,谢谢~ 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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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7题标准答案好像不对
郭锋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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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2/14 11:02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您指的是哪一科的哪一本书呢?麻烦您具体题目下题目位置,以方便网校核实,谢谢~ 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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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融资租赁直租的借款利息可以做进项税抵扣吗?融资性售后回租的利息可以做进项税抵扣吗?
范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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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2/14 10:31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融资租赁直租的借款利息不可以做进项税抵扣。融资性售后回租的利息也不可以做进项税抵扣。 融资租赁直租中,出租人购买资产并出租给承租人,出租人收取的租金中包含本金和利息。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出租人仅对利息部分计税,但承租人支付的利息部分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因为购进的贷款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融资性售后回租中,出租人收取的租金扣除本金后的利息部分,属于贷款服务的范畴,需按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但承租人支付的利息部分同样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因为购进的贷款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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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能说一下融资租赁的进项税可以抵扣吗?融资性售后回租,就好比金融贷款服务。这部分进项税是不能抵扣的吧?融资性直租。这个进项税是可以抵扣的,如果是开出的罚息发票进项税是不能抵扣的吧?
郭锋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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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2/14 10:16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融资租赁的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需要根据具体业务类型判断: 1.融资租赁(直租): 融资租赁直租业务中,出租人购买资产并出租给承租人,其进项税可以抵扣。根据规定,出租人可以将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等从销售额中扣除,因此相关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抵扣。 2.融资性售后回租: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将资产出售给出租人,再租回使用。根据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取得的利息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这是因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属于金融服务,而金融服务的进项税额按增值税规定不得抵扣。 3.罚息发票: 如果是开出的罚息发票,其进项税额也不能抵扣。罚息属于与贷款直接相关的费用,根据规定,贷款服务及其相关费用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总结: 融资租赁直租的进项税可以抵扣,融资性售后回租和罚息的进项税不能抵扣。 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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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借款方税负不高于关联方的,本金不受限制,但是假设借款方盈利,关联方亏损,不还是避税了吗?
小菲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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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2/14 09:29
#税务师#
同学,你好 根据税法规定,若借款方实际税负不高于关联方,其借款本金可不受债资比限制。但若借款方盈利而关联方亏损,可能因实际税负差异导致国家税收减少,此时税务机关有权按独立交易原则调整利息收入。因此,这种情况可能被认定为避税行为。
阅读 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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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个问题,我们一家客户合同执行结束了,发票刚开过去几天,现在说用他们另外一家公司重新做合同开票,把之前的款退回,发票红冲,我不清楚业务的情况,就单从税务上分析有什么风险,急,急,先谢谢各位啦
董孝彬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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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2/13 21:50
#税务师#
同学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请稍等
阅读 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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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设期间 土地使用权额摊销额计入固定资产 怎么摊销?是按几个月还是一次性 比如50亩土地 都用于建设一个项目 怎么摊销?
赵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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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2/13 18:56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在房屋建设期间,土地使用权的摊销额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在建工程),摊销通常按照一定的期限分期进行,不是一次性摊销。 一般来说,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作为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核算,会根据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来计算每期的摊销额。假设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为n年,那么每年的摊销额=土地使用权成本/n。再根据每年12个月平均分摊,每月摊销额=每年摊销额/12。 例如,若土地成本是8000万元,使用年限为50年,每年摊销额=8000万/50年=160万元,每月摊销额=160万/12≈13.33万元。在房屋建设期间,每个月都按照计算得出的月摊销额进行摊销,并将摊销额计入在建工程。 所以,不管是50亩土地还是其他面积的土地,只要是用于建设一个项目,都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本和规定的使用年限计算每期应摊销的金额,然后在建设期间分期摊销计入在建工程。 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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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事项 2.属于非日常活动的 在资产处置收益等项目列支 为什么 怎么理解?非日常不是一般计入营业外收入 吗
卫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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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2/13 18:48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资产处置损益比较特殊,影响营业利润,也属于利得或损失,这一点存在争议,目前教材上计算营业利润,将资产处置损益算在内了,我们特殊记忆一下。所以在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若属于非日常活动在“资产处置收益”等项目列支。这和一般认为非日常活动计入营业外收入不同,我们按教材规定记忆即可。 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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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请问一下股东想退股的话,是不是必须要实缴之后才能退股呢?如果是没有实缴,可以做股权转让吗?(朴老师)
朴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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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2/13 18:44
#税务师#
老师正在计算中,请同学耐心等待哦
阅读 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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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公司过程中,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公司或者设立人承担。 我的问题是:第三人只能选择其中一个主张权利吗,能不能同时请求公司和设立人承担责任?
范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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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2/13 17:07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是只能二选一,不能同时请求公司和设立人承担责任。 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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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运行前 需要将在建工程转固吗?还是试运行结束后转固?
赵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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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2/13 16:20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购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可从以下方面判断: 1.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或者生产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完成。 2.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与设计要求、合同规定或者生产要求相符或者基本相符,即使有极个别与设计、合同或者生产要求不相符的地方,也不影响其正常使用或者销售。 3.继续发生在所购建或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者几乎不再发生。 4.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需要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的,在试生产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生产出合格产品、或者试运行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运转或者营业时,应当认为该资产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 所以,若试运行前符合上述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条件,就可以将在建工程转固;若不符合,需等试运行结束且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再转固。 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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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运行销售 企业非日常活动的销售收入和成本 为什么不计入营业外收入 而计入资产处置收益
卫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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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2/13 16:08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您说的是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计入资产处置损益,是指的哪种情况呢,请将有疑问的题目上传上来,以便老师有针对性分析。 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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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实务题,自然人出租房屋给公司,缴纳个税计算的时候可以减去装修费吗?
郭锋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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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2/13 15:34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需要扣除装修费,按照每月800的限额扣除。 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159
收藏 1
老师,请问一下购销合同怎么审核
刘艳红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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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2/13 12:53
#税务师#
您好,看金额,,违约赔偿款这些
阅读 148
收藏 1
老师,请问一下购销合同中想标注不含税的价格应该要怎么标注比较好?(朴老师)
朴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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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2/13 12:45
#税务师#
直接写不含税价格 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额 这样就可以
阅读 141
收藏 0
公司是之前股权转让来的,当时只开了20多万发票,0元转让,现在公司转让,税管员说,前期20万收入成本票只有2万,让补之前的税,转让3年了,转过来后没业务,之前的账也没交接,这个怎么处理呢
董孝彬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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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2/13 10:58
#税务师#
同学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请稍等
阅读 125
收藏 0
老师,税务师五门已经通过,请问怎么申领税务师证书
刘艳红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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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2/12 20:02
#税务师#
您好,关注中税协的官网,上面会有通知的
阅读 120
收藏 1
炸药运输的税收编码是什么
家权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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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2/12 17:14
#税务师#
还是一样的开道路货物运输服务
阅读 123
收藏 1
老师们,你们好 想问下,我20年过了税一、21年过了税二、22年过了涉税、23年没过、24年没去考、这次只过了法律,噶明年我是不是要税一、税二要重考?
刘艳红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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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2/12 15:57
#税务师#
你要把税一重考,这个是五年制轮回的
阅读 135
收藏 1
老师好 还是国际税收的问题 我听老师课上说如果境外公司给我们境内公司提供咨询服务,那如果就是电话邮件往来的方式来咨询,那这种按照劳务所得按发生地原则我认为这个就是发生在国外因为人毕竟没有过来中国,所以这个咨询劳务是属于境外所得不用代扣缴企业所得税,是这样吗?
董孝彬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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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2/12 15:26
#税务师#
您好,境外公司给境内公司做咨询,如果只是电话、邮件往来,人没来中国,也没在中国用设备、数据干活,成果也不跟中国资产或业务直接相关,那按劳务发生地原则,这活算在境外发生的,属于境外所得,境内公司付钱时不用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但如果外方人员来中国现场干,或者虽然没来但用了在中国的场地、设备或数据并形成主要交付,就算部分或全部在中国境内发生,属于境内所得,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计算公式是应纳税额等于收入额乘以适用税率,一般企业所得税税率是25%;如果和中国签了税收协定,还要看是否构成常设机构,比如内地和香港按183天判断,没构成常设机构就不征,构成了就要对归属于常设机构的所得征税;增值税方面,如果服务完全在境外消费,一般不算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不用代扣增值税,否则购买方要代扣增值税;对外支付单笔超过50000美元要办税务备案;留好服务方案、交付成果、邮件记录、人员出入境记录这些证据,合同里写明服务地点和交付内容,避免隐含境内服务条款,有境内环节的尽量分拆计价,减少争议。
阅读 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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