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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题 在计算换入换出资产入账价值时 为什么不考虑进账税?为什么销项税 一方用加法 一方用减法?
张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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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2/15 22:21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里,计算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时是要考虑进项税和销项税的。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支付的补价(或-收到的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换出资产销项税额-换入资产进项税额。 对于刷进阶226题中,甲公司以产品换乙公司设备,甲公司换出产品要计算销项税,换入设备可抵扣进项税;乙公司换出设备要计算销项税额,换入产品可抵扣进项税。 在公式里,换出资产销项税额用加法,是因为换出资产视同销售,产生的销项税是企业的一项支出,会使换入资产入账价值增加;而换入资产进项税额用减法,是因为进项税可以抵扣,相当于企业少支付了一部分款项,会使换入资产入账价值减少。 比如甲公司换出产品,产品销项税是甲公司的一项支出,所以在计算换入设备入账价值时要加上;甲公司换入设备,设备进项税可抵扣,相当于少支付了钱,所以要减去进项税。乙公司同理。 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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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题 选项E怎么理解 持有待售处置组中的负债和其他费用 不适应42号准则 所以 应当继续确认 复核42号准则的 不确认吗?
小王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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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2/15 21:53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是的,选项E的理解是正确的。 持有待售处置组中的负债和其他费用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42号准则),因此这些负债和其他费用应当继续按照原有会计准则进行确认和计量。42号准则主要适用于处置组中的资产部分,而负债部分则需根据其他相关会计准则(如借款费用、金融负债等)继续确认和计量。 简单来说,42号准则不适用于负债,因此负债和其他费用的确认不受持有待售状态的影响,仍需正常确认和核算。 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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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题 为什么2024年初 要按照三年摊销2024年还不是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 应该按照正常摊销计算吧?
周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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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2/15 20:59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2024年初,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在2027年1月1日以240万元的价格转让该无形资产。此时,该无形资产尚未满足持有待售的条件,因为转让日期距离2024年1月1日还有3年时间,且题目未说明该资产已停止使用或准备出售。因此,2024年该无形资产仍应按照原摊销方法和剩余使用年限进行摊销。 原无形资产购入成本为75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无残值,采用直线法摊销。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月1日已摊销2年,累计摊销额为150万元(750÷10×2)。剩余账面价值为600万元(750-150)。由于题目中提到甲公司计划在2027年1月1日转让该资产,因此从2024年1月1日起,剩余使用年限调整为3年(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月1日)。2024年应摊销金额为200万元(600÷3)。 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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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老师,甲单位从农户购买大闸蟹,然后包装出售。请问甲可以享受税务部门优惠政策。
岳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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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2/15 18:58
#税务师#
这属于商业经营了,没有优惠政策。
阅读 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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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好,运输公司购进车辆暂时不抵扣 进项税额应记待抵扣进项税额吗?正确的账务处理是什么
家权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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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2/15 16:18
#税务师#
进项税额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
阅读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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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量发票导出来,个人在税务代开的发票,税率都是零,实际取得的纸质发票税率是星号么?
小菲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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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2/15 15:34
#税务师#
同学,你好 嗯嗯,是的
阅读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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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好 国际税收的问题 我想问这句话的意思:明确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的营业活动只有在构成常设机构前提下,缔约国另一方才能征税,并且只能就归属于常设机构的利润征税。 1.两国政府之间必须要签税收协定,不签的话,就双方你也征我也征。是吗? 2.比如甲国的A居民企业到乙国赚钱,两国签了税收协定,在这前提下,如果判定A有设常设机构在乙国,那乙国就可以对该机构的营业利润征税;要是判定没有设,那即便A有在乙国地盘上赚了营业利润了也没法对这部分所得征税,是吗? 3.这句话只是对营业利润来说的吧,不是对其他比如特许权使用费,租金股息等来说的吧?这些其他所得该征还是得征,一般按10%来预提,对吧?
朴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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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2/15 15:29
#税务师#
1.不完全是。未签税收协定虽易出现双重征税,但并非绝对 “你征我也征”。此时两国会按各自国内税法征税,比如甲国企业在乙国经营,乙国按国内法对境内来源所得征税,甲国再对企业全球所得征税,且大概率无税收抵免机制,双重征税风险极高;而税收协定的核心作用就是避免这种情况。 2.是的。两国签税收协定后,遵循常设机构原则。A 企业构成常设机构,乙国可对归属于该机构的营业利润征税;未构成的话,乙国不能对其营业利润征税,该利润通常由居民国甲国征税。 3.是的。这句话仅针对营业利润。特许权使用费、股息等属于投资所得,不适用常设机构原则,通常按预提所得税方式征税。多数税收协定中这类所得预提税率常约定为 10%,不过也有特殊情况,比如中俄协定中特许权使用费预提税率为 6%,具体以缔约国双方协定为准。
阅读 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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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税务机关可要求清算条件 1、已竣工验收项目,已转让面积占可售面积>=85%,或剩余面积已出租/自用。这里的剩余面积是全部的可售剩余面积已出租或者自用,还是已售面积+已出租或者自用达到85%就行
小王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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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2/15 15:27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这里指的是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者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全部出租或自用。 “已转让面积占可售面积>=85%”是一个独立的条件,只要已转让面积达到这个占比,税务机关就可要求清算。而“剩余面积已出租/自用”是另一个补充条件,当已转让面积未达85%时,如果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全部出租或自用,税务机关也能要求清算。 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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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老师,单位购买了1辆汽车,发票的金额包含车的内饰物品。请问按照含内饰金额的发票入账做固定资产么?还是不含,政策依据是什么?
家权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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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2/15 15:17
#税务师#
那个含内饰金额的发票入账做固定资产,达到使用状态发生的支出
阅读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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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和个人签订劳务合同,个人劳务发票去税务局代开以后,我们公司还用申报个税吗?
小菲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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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2/15 14:54
#税务师#
同学,你好 要申报个税
阅读 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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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合同11月签的,刚通过税务审核,现在报印花税超15天了,是不是属于逾期了
小菲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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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2/15 13:38
#税务师#
同学,你好 是逾期的
阅读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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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的钱,不还了,给对方开发票,属于虚开吗
文文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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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2/15 11:29
#税务师#
属于,借的钱,不还了,给对方开发票,属于虚开
阅读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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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残保金单位外置人数不超30是不是全额减免?
文文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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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2/15 11:12
#税务师#
残保金单位 人数不超30 是全额减免
阅读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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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我公司股东向他另一个公司借钱,一年没还是不是要做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啊,还有其他税要缴纳的吗
文文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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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2/15 09:04
#税务师#
利息部分要交增值税,城建税等附加
阅读 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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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注册一家小规模公司或者个体户,不知道这两者之间在税收上有什么区别,想咨询一下,谢谢
家权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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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2/15 08:30
#税务师#
公司交企业所得税,个体户交生产经营个税,年利润30万内交建议开个体户
阅读 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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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图 为什么 未出租的建筑物 有书面决议 可以作为投资性房地产 而土地不可以
郭锋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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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2/14 20:13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因为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在会计处理上的判断标准不同。建筑物在董事会或类似机构作出书面决议明确表明用于出租且持有意图短期内不再发生变化时,即使尚未签订租赁协议,也可以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但土地使用权只有在实际用于出租或准备增值后转让时,才符合投资性房地产的定义。未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即使有书面决议,也需等到实际出租或用途明确后,才能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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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提减值后 不能转回的资产有哪些 能总结一下吗
张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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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2/14 19:06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计提减值后不能转回的资产主要是长期资产和特定类型的金融工具,具体包括: 1.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 2.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3.固定资产 4.生产性生物资产 5.无形资产 6.商誉 7.探明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和井及相关设施 8.使用权资产 9.某些按摊余成本计量的债务工具投资 这些资产减值损失不得转回,主要是为了防止企业在不同会计期间随意调整利润,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不过,无形资产减值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根据新的信息、情况或假设表明之前减记的无形资产价值已经恢复,且这种恢复是能够实现的,则可能需要对之前的减值损失进行调整,但这种情况比较少见。 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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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75条第2款规定: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民法典第1203条第1款规定的产品责任: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上述两个条文虽然表述存在一定的差异,但归根结底都是选择性条款,第1203条在理论上被称为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的是不真正连带责任,被侵权人可以选择同时向生产者和销售者请求赔偿,而第75条规定的第三人为什么不能选择同时向法人和设立人主张权利,只能向其中一个进行主张?
范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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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2/14 18:09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民法典第75条第2款与第1203条第1款虽然都涉及选择性责任,但其背后的法律关系和责任性质不同,因此适用范围和效果也不同。 1.第1203条第1款规定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的是不真正连带责任。被侵权人可以选择单独向生产者或销售者主张全部赔偿,也可以同时向两者主张赔偿。这是因为产品缺陷的责任最终可能追溯到生产者,而销售者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生产者追偿。这种责任结构赋予被侵权人较大的选择权。 2.第75条第2款规定的设立人与法人之间的责任关系则不同。设立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设立人承担。如果设立成功,法人成立后,第三人可以选择请求法人或设立人承担。但这种选择权是“二选一”,不能同时向法人和设立人主张。这是因为设立人与法人之间是代理关系,设立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法人成立后,设立人不再独立承担责任,而是由法人承接。因此,第三人只能选择一个主体主张权利,不能同时主张。 3.两者的区别在于责任性质不同。第1203条是基于侵权责任的不真正连带责任,而第75条是基于设立阶段的代理关系和法人成立后的责任承接。因此,第75条不支持第三人同时向法人和设立人主张权利。 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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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我工作的公司是商业银行的投资人之一,每年分红给我们公司,每年汇算清缴审计报告时分红金额是先确认投资收益然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减这个分红金额的,实际这个金额没有交企业所得税的。抱歉老师,还是接着上面这个点我还没有很理解
周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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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2/14 16:54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公司之间分红属于税后分配,一般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您公司在汇算清缴审计报告时先确认投资收益,然后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减分红金额,不缴纳这部分的企业所得税,这种处理是符合规定的。因为分红是企业在缴纳完企业所得税后进行的利润分配,若再对这部分分红征收企业所得税,会造成重复征税。所以您公司的处理方式没问题,避免了重复纳税。 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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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老师,单位取得个人出租房屋的发票,税率写的是0%,需要对方重新开具么?为超过月租金10万元的,正确的税率是:免税、不征税、星号,
家权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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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2/14 16:50
#税务师#
低于10万免税,超过10万是5%的税率
阅读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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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这道题为啥选择D呢
张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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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2/14 16:06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答案选D是因为选项D的说法与实际规定不符。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对于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利息,投资企业应在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被投资企业在应付利息的日期,要确认利息支出,并且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是可以进行税前扣除的,并非不得在税前扣除,所以选项D不符合规定。 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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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星采购公转私,需要那些手续才符合税务规定?
刘艳红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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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2/14 14:47
#税务师#
您好,有发票,有合同,这样就可以
阅读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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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借款方税负不高于关联方的,本金不受限制,但是假设借款方盈利,关联方亏损,不还是避税了吗?
小王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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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2/14 12:35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这种情况一般不会造成避税。因为企业向关联方支付的借款利息,若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当借款方能够证明自身实际税负(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额÷未扣该利息前的应纳税所得额×100%)不高于境内关联方时,其支付给关联方企业的利息支出才可以税前扣除。 举例来说,借款方盈利但实际税负不高于亏损的境内关联方,说明借款方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与其应纳税所得额的比例并不高,即便扣除了借款利息,也不会导致不合理的税收减少。而且,利息扣除还需满足债资比限制(金融企业5:1、非金融企业2:1)。所以,在现行规定下,不会出现利用这种情况避税的问题。 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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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请问一下个体户工商年报为什么输了验证码却收不到这个验证码的号呢?(朴老师)
董孝彬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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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2/14 11:19
#税务师#
您好,朴老师不在线,我来回答一下好不好。可能是手机信号不好或短信被拦截了,检查下垃圾短信;也可能是系统忙,等会儿再试;或者你登记的手机号错了或者换了没更新,核对一下号码
阅读 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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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8题标准答案好像不对
张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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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2/14 11:09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您是对哪一科目哪一个辅导书的题目有疑惑呢?麻烦提供下题目位置,以方便网校核实,谢谢~ 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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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7题标准答案好像不对
郭锋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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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2/14 11:02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您指的是哪一科的哪一本书呢?麻烦您具体题目下题目位置,以方便网校核实,谢谢~ 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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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融资租赁直租的借款利息可以做进项税抵扣吗?融资性售后回租的利息可以做进项税抵扣吗?
范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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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2/14 10:31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融资租赁直租的借款利息不可以做进项税抵扣。融资性售后回租的利息也不可以做进项税抵扣。 融资租赁直租中,出租人购买资产并出租给承租人,出租人收取的租金中包含本金和利息。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出租人仅对利息部分计税,但承租人支付的利息部分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因为购进的贷款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融资性售后回租中,出租人收取的租金扣除本金后的利息部分,属于贷款服务的范畴,需按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但承租人支付的利息部分同样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因为购进的贷款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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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能说一下融资租赁的进项税可以抵扣吗?融资性售后回租,就好比金融贷款服务。这部分进项税是不能抵扣的吧?融资性直租。这个进项税是可以抵扣的,如果是开出的罚息发票进项税是不能抵扣的吧?
郭锋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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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2/14 10:16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融资租赁的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需要根据具体业务类型判断: 1.融资租赁(直租): 融资租赁直租业务中,出租人购买资产并出租给承租人,其进项税可以抵扣。根据规定,出租人可以将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等从销售额中扣除,因此相关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抵扣。 2.融资性售后回租: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将资产出售给出租人,再租回使用。根据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取得的利息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这是因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属于金融服务,而金融服务的进项税额按增值税规定不得抵扣。 3.罚息发票: 如果是开出的罚息发票,其进项税额也不能抵扣。罚息属于与贷款直接相关的费用,根据规定,贷款服务及其相关费用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总结: 融资租赁直租的进项税可以抵扣,融资性售后回租和罚息的进项税不能抵扣。 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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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借款方税负不高于关联方的,本金不受限制,但是假设借款方盈利,关联方亏损,不还是避税了吗?
小菲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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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2/14 09:29
#税务师#
同学,你好 根据税法规定,若借款方实际税负不高于关联方,其借款本金可不受债资比限制。但若借款方盈利而关联方亏损,可能因实际税负差异导致国家税收减少,此时税务机关有权按独立交易原则调整利息收入。因此,这种情况可能被认定为避税行为。
阅读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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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个问题,我们一家客户合同执行结束了,发票刚开过去几天,现在说用他们另外一家公司重新做合同开票,把之前的款退回,发票红冲,我不清楚业务的情况,就单从税务上分析有什么风险,急,急,先谢谢各位啦
董孝彬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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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2/13 21:50
#税务师#
同学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请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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