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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中有两个规定:一个是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1)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去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的 (2)取得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去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的;另一个是年度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 12 万元的无须办理年度汇算。为啥一个是规定超过6万应当办理汇算清缴,另一个又说不超过12万元无需办理年度汇算,听起来有点矛盾
税法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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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2/18 14:24
#税务师#
这里是不矛盾的,收入额不超过12万,收入额-60000生计费=6万
阅读 1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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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老师,玉石首饰是在生产加工环节征收消费税,金银铂钻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这样说对吗?
小万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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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2/07 17:35
#税务师#
不对哈,玉石首饰是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不仅仅是生产加工
阅读 1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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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当中,账载金额和税收金额是什么意思?然后业务招待费、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征税收入、捐赠支出、利息支出、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以及赞助支出如何填写?
赵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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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09 13:51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账载金额是指企业在会计账簿上记录的金额,税收金额是指在税务处理时应纳税的金额。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征税收入、捐赠支出、利息支出、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以及赞助支出的填写方法如下: 1. 利息支出填入A5000表财务费用利息支出或A104000表财务费用利息支出,可以据实扣除。 2. 税收滞纳金填入成本类表营业外支出或A102010营业外支出,不能税前扣除。 3. 捐赠支出填入A102010营业外支出并填写A105070捐赠支出调整表,在账面利润总额12%以内部分允许扣除。 4. 赞助支出填入A104000广告费里,如果属于广告费性质,在营业收入15%以内部分允许扣除。如果是单纯的赞助,借:营业外支出贷:银行存款,不需要纳税调整。 5.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等其他费用,根据具体情况填入相应的表格和科目。 以上填写都需要根据科目余额表的数据来源进行填写。 祝您学习愉快! 翻译 搜索 复制
阅读 1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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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补缴企业所得税,小会计准则公司,分录做:借方: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导致资产负债表里未分配利润年初余额加利润表里的本年利润总额,与未分配利润期末余额,相差了补缴的企业所得税,该怎么处理
朴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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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04/18 15:56
#税务师#
同学你好 你做了跨年调整的就有了
阅读 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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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王某服务于一家网络教育公司,年底取得100000元业绩奖励,王某准备将现金存入银行,计划在未来第3年到第6年期间每年末取出相同的数额用于进修培训,假定银行利率为6%。则其每年末可以取得的金额为( )元。[已知(P/A,6%,2)=1.8334,(P/A,6%,4)=3.4651,(P/A,6%,6)=4.9173] A.32426.47 B.28859.2 C.34207.11 D.20336.36 提问 题目笔记 纠错 隐藏答案 收藏 A B 设每年年末可以取得的现金数额为A,则:A×[(P/A,6%,6)-(P/A,6%,2)]=100000,老师好,这个答案也没看懂
小默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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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09/07 09:41
#税务师#
...
阅读 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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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方和承运方谁分别是买方和卖方
郭锋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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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07/14 00:01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托运方通常是买方,承运方是负责运输的第三方。在交易中,卖方可能也会安排托运,但最终支付运费的一方通常被认为是托运方。所以,托运方可以是买方也可以是卖方,而承运方则是提供运输服务的公司或个人。 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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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衣服、耳机需要办理进出口许可证吗
东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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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05/06 10:05
#税务师#
您好,这个是需要有相关经营范围才行的
阅读 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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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谁是被告?不符合复议条件也是不作为呢?
CC橙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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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04/07 17:38
#税务师#
你好,复议不作为复议机关是被告
阅读 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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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老师:请问怎么判断是计算进项税的数是含税的还是不含税的?我分不清,计算进项税的基数容易弄错了
金金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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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07/17 08:37
#税务师#
您好,那个不含税的,因为是一般纳税人
阅读 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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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被告不能收集证据,行政诉讼被告在复议程序中可以收集证据,对吗
法律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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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07 16:02
#税务师#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行政诉讼: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1)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2)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3)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
阅读 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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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天实业一家建筑施工企业每天在高温期间将为全体员工提供降温费每人每月1500元,单位内部一共500人共计750000元,本年度工人的整体工资共计5200000元。从节税角度出发合理安排降温费使用
立峰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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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2/21 14:01
#税务师#
同学你好 1、可扣除福利费=5200000*0.14=72.8 2、实际支出75,所以要调增。 3、如果合理增加工资,则可以全额扣除。
阅读 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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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发行费用如何计算,该计算公式是什么
周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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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12 09:42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存在发行费用的情况下,应该按照下面的思路计算负债成份和权益成份分别承担的发行费用: 其中负债成份应分摊的交易费用=交易费用×负债成份/(负债成份+权益成份) 权益成份应分摊的交易费用=交易费用×权益成份/(负债成份+权益成份) 具体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发行价-发行费用) 贷: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 (面值) 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调整) (负债成份的公允价值-负债成份分摊的交易费用-面值,负数时借记)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权益成份的公允价值-权益成份分摊的交易费用) 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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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请问,坏账准备在贷方是代表增加,借方是代表减少,那转销坏账这个坏账准备为啥是在借方不是在贷方呢?
小王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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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06/28 09:46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坏账准备在借方表示减少,表示的是坏账的预提准备减少了,变成了应收账款的减少 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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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1日,某企业经批准进口一台符合国家特定免征关税的科研设备用于研发项目,设备进口时经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折合人民币800万元,海关规定的监管年限为2年;2022年8月31日,该企业研发项目完成后,将已提折旧100万元的免税科研设备转让给另外一家企业。已知该设备的关税税率为20%,则补缴关税()万元。 A.40 B.112 C.120 D.140 C 该设备的关税完税价格=海关审定的该货物的原进口时的价格×[(1-补税时实际已进口的时间(月)÷(监管年限×12)]=800×[1-6÷(2×12)]=600(万元),企业应补缴关税=60 看起来好负责的样子,麻烦通俗易懂的解释下原理?
来来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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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18 17:06
#税务师#
你好 不知您是不是卡在补税时实际已进口的时间(月)÷(监管年限×12)? 通俗说就是原来优惠需要达到一定时间,但是现在转让了现在不能享受了 需要补 那么就是符合的月份部分之外的月份需要补 这个补得金额这个比例就是1-(使用月份/总的月份)
阅读 1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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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孳食白酒和啤酒。2015年1月“主营业务收入”账户反映销售粮食白酒55000斤,以套装形式对外销售(每套酒品中含小瓶保健酒一瓶,共5000斤),总计取得不含税销售额95000元(保健酒部分价值20000元),另收取“品牌使用费”11700元;销售啤酒100吨,每吨不含税售价2980元。在“其他业务收入”账户反映收取粮食白酒品牌使用费4680元;“其他应付款”账户反映本月销售粮食白酒收取包装物押金9360元,销售啤酒收取包装物押金2340元。计算该酒厂本月应纳消费税额。
卫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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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04/25 17:10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白酒复合征税、啤酒从量征税,需要注意啤酒包装物押金不计算消费税,您可以自己先计算一下,哪里不明白您再咨询。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1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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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好!员工取得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解禁时按照财产转让缴纳个税,还是工资薪金?
小天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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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03/26 21:21
#税务师#
您好,限制性股权激励解锁后均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 在应纳税所得额确定后,具体计算应纳税额时,限制性股票所得可按员工取得限制性股票在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最长为12个月)进行分解,确定适用的税率。
阅读 1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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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员工离职赔偿20万,用交个人所得税吗?
一鸣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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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06/18 11:55
#税务师#
因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的经济补偿金,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若超过的话,则按照一定标准征收个税。
阅读 1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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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苦老师帮我看一下13题这题我是哪一步做错了: 2020年初坏账准备4500,也就是4500/0.05=90000的应收账款余额。应收账款23400无法收回那就是 借:坏账准备4500 信用减值损失18900 贷:应收账款23400 那就是坏账准备科目无余额。 期末应收账款余额90000+362000-340000=112000,应计提112000*0.05=5600的坏账准备。 收回核销的甲公司欠款 借:应收账款 8000 贷:坏账准备 8000(再应收转入银行存款) 那就是坏账准备余额8000+5600=13600。 但是同时核销乙公司15000,因为大于坏账准备余额,就将坏账准备余额全部冲减,差额计入信用减值损失,坏账准备无余额。 然后年末应收账款余额112000+456000-420000=148000计提148000*0.05=7400元
财会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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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0/28 11:20
#税务师#
2020年年末应收账款的期末余额为362000-340000=22000【2021年的年初数】 对应2020年年末坏账准备的期末余额为22000×5%=1100【2021年的年初数】 2021年年末应收账款的期末余额为:22000+456000-420000=58000 2021年末坏账准备的期末余额为:58000×5%=2900 2021年收回核销的,增加坏账准备8000 应收乙公司货款15000元无法收回,核销坏账,减少坏账准备15000 期初1100+8000-15000+要计提的坏账准备=2900 要计提的坏账准备=2900+5900=8800
阅读 1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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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律师事务所的公益服务,可以在个人经营所得税,税前列支吗?有这个法规吗?
朴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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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03/25 10:09
#税务师#
关于律师事务所的公益服务是否可以在个人经营所得税前列支,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点,律师事务所的税务处理有其特定的规定和考虑因素。 一般来说,律师事务所的从业人员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相关规定进行计算和申报。这些规定通常会详细列出哪些费用可以税前列支,哪些费用需要纳入应税所得。 对于公益服务,通常情况下,这类服务并不直接产生经济收入,因此它们本身并不构成应税所得。然而,如果律师事务所为公益服务支付了相关费用,例如人员工资、差旅费等,这些费用可能会被视为经营成本,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在计算所得税时列支
阅读 1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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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公益组织捐赠,增值税视同销售吗?
思顿乔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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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06/03 17:35
#税务师#
你好,属于的视同销售~根据增值税条例细则及相关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阅读 1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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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我公司超过了海关备案出具证明的时间没有去税务局备案怎么办
一鸣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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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2/22 09:50
#税务师#
现在还是去备案就是了哈,
阅读 1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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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城镇土地使用税其实际占用土地面积按土地证或房产证中的分摊面积吗?还是建筑面积
赵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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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06/24 18:36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按照以下规则确定:按照您的问题,应该按照土地证或者房产证的面积分摊。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第六条规定: “关于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的确定,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 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 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1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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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抵债不计收入? 自产产品 发给员工当福利 做收入 外购的 为啥不做收入?有啥区别吗?
周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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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08 16:28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存货抵债,属于特殊的销售行为,会计上要确认收入和成本 自产产品发给员工当福利:会计上确认收入和成本 外购的,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所以不作收入,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1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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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老师,税二模拟试卷二,77题,通过红十字会的捐赠不是全额扣除么,要计算限额比较?
赵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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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0/06 10:29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不是的,这里不属于个人所得税中公益性捐赠据实扣除的情形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1.全额扣除 (1)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 (2)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 (3)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 (4)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 (5)个人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和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 (6)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 (7)个人通过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用于公益救助性的捐赠; (8)个人通过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和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 (9)个人通过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 (10)个人通过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 (11)对地震灾区的捐赠: ①个人通过扣缴单位统一向灾区的捐赠; ②个人直接通过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向灾区的捐赠 这里全额扣除是向红十字事业的捐款。这里题目说的是通过红十字会捐赠,不是捐给红十字会的。 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1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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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税务师财务与会计最后冲刺8套试卷(四)第46小题,其中E选项: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录是: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债券 贷: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为什么需要调整资本公积呢?
财会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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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16 11:13
#税务师#
计算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股票时,要注意约定中尚未支付的利息是否可以用来转股。 借: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 其他权益工具 贷:股本 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调整) 银行存款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差额) 这就是准则规定其差额要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阅读 1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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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中为什么答案培训费的税率是13%?
赵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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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09/29 10:14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销售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培训,收取的培训费视为价外费用,按照销售设备适用的税率13%计算缴纳增值税。 祝您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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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与骗税怎么区别呀,能举例区分下!!
易 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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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09/03 19:52
#税务师#
1、骗税行为人是把已缴到国库的税款骗归自己所有;偷税则是采取非法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税款还没有缴到国库。 2、骗税所采取的是假报出口货物数量、虚报出口货物价格、伪造涂改报关单等手段;偷税所采取的是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账凭证或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或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等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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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股票投资能降低购买力损失?
卫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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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04/07 19:49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因为债券投资的本息和发行时就确定的,发生通胀也不会增加;而股票投资的股利等收益随通胀发生而增加,所以债券投资的购买力风险远大于股票投资,也就是股票投投资相对于债券投资来说,可以降低购买力风险。 祝您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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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奖收入是否征收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吗?
小王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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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10 15:59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1、如果是单张有奖发票,对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的,暂免征收个税。 福彩、体彩和赈灾彩票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免征个人所得税,此外抽奖所得要按照偶然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2、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电商开展“来店有礼”、“积分送礼”、“积分抽奖”等方式赠送的货物,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祝您学习愉快! 翻译 搜索 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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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的基本原则包括单一课税原则、受益原则和国际税收中性原则;(2)国际税法原则包括优先征税原则、独占征税原则、税收分享原则和无差异原则等。怎么通俗易懂的理解?
小田田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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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18 19:11
#税务师#
您好,学员。 (一)国际税收原则(解决按什么标准征税,国家间如何分配征税权) 1. 单一课税原则:跨境交易产生的收入只应该被课征一道税和至少应该被课征一道税。 2. 受益原则:纳税人以从政府公共支出中获得的利益大小为税收负担分配的标准。 (1)国际税收规则将跨境交易中的积极所得(主要通过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的征税权主要给予来源国,将消极所得(主要通过投资活动取得的收入)的征税权主要给予居住国。 (2)跨境交易中,个人主要获得的是投资所得,企业主要获得的是生产经营所得。按照受益原则,居住国更关心对个人的征税权,将对个人的征税权分配给居住国比较合理,应将对企业的征税权分配给来源国。 (3)按照单一原则和受益原则,所有跨境交易的所得,至少应按照来源国的税率征税,且不应超过居住国的税率。 (4)单一课税原则和受益原则是国际税收问题谈判的出发点,是来源国和居民国税收管辖权分配的国际惯例。 3. 国际税收中性原则:国际税收规则不应对涉外纳税人跨国经济活动的区位选择以及企业的组织形式等产生影响。 (1)从来源国的角度看,就是资本输入中性:资本输入中性要求位于同一国家内的本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在相同税前所得情况下适用相同的税率。 (2)从居住国的角度看,就是资本输出中性:资本输出中性要求税法既不鼓励也不阻碍资本的输出,使国内投资者和海外投资者的相同税前所得适用相同的税率。 (二)国际税法原则(处理国际税收问题的基本信念和习惯) 1. 优先征税原则:国际税收关系中,确定将某项课税客体划归来源国,由来源国优先行使征税权的一项原则。 2. 独占征税原则:在签订国际税收协定时,将某项税收客体排他性地划归某一国,由该国单独行使征税权力的一项原则。 【提示】独占征税原则常用以调整由国际经济活动产生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法律关系和国家之间的税收权益分配关系。 3. 税收分享原则:在签订国际税收协定时,将某些课税客体划归缔约国双方,由双方共同征税的一项原则。 4. 无差异原则:对外国纳税人和本国纳税人实行平等对待,使两者在征收范围、税率和税收负担方面保持基本一致。 无差异原则在税制结构大体一致的国家之间可以起到促进资本自由流动的作用。所以,发达国家多愿意实行无差异原则,并将其作为本国制定涉外税制的基本原则;而发展中国家需要考虑本国的实际情况,在不违背国际惯例的前提下确定对本国有利的涉外税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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