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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题答案是什么
卫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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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09/28 23:09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您是对图片中哪个题目有疑问呢,可以详细说下您疑问的题目。另外,老师看着这个像是一道大题,没有题干信息是无法进行计算的,您可以上传下题干信息哈。 第80个小题中,正确的选项是A和C 祝您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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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为什么是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法律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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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0/26 17:22
#税务师#
遗嘱行为,行为人只要做出了合法有效的遗嘱,该遗嘱当即生效,并不需要他的意思表示到达遗嘱中的继承人或被继承人知晓或同意。 例如,立遗嘱人自书一份遗嘱,不需要对继承人讲遗嘱的内容,该遗嘱仍然是有效的,由此可见,遗嘱行为属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阅读 2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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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研发费用据实扣除比例是100%还是80%?委托研发是按照实际的80%或者2/3和80%取小加计扣除,那么据实扣除是全部费用还是只能扣除80%部分呢?
税法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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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0/22 07:49
#税务师#
委托研发费用据实扣除比例是100%,据实扣除的发生额本身。
阅读 2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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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有什么区别,怎么可以更好的知道什么是递延所得税资产,什么是递延所得税负债?
王超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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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08/14 07:04
#税务师#
你好 二者含义不同: 递延所得税资产就是未来预计可以用来抵税的资产,递延所得税是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在纳税影响会计法下才会产生递延税款,递延所得税资产=(账面价值-计税基础)*未来适用税率。 递延所得税负债是指根据应税暂时性差异计算的未来期间应付所得税的金额。
阅读 2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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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有个项目发生了青赔款,这个款由甲方支付,甲方把钱转给我们,我们开发票,是写青赔款吗
耿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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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05/28 14:51
#税务师#
**开具的发票应写明青赔款**。在处理企业支付的青苗补偿费时,涉及的不仅是账务处理的正确性,还有税务合规的要求。以下是具体分析: 1. **账务处理的角度**:从账务处理的角度来看,企业支付的青苗补偿费应当计入相关成本,例如建造猪场时的在建工程成本Θic-1Θ。这种费用的支付通常需要合法有效的凭证来作为入账依据。合法有效的凭证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的票据或证明,这有助于确保企业的财务记录真实、合法。 2. **税务法规的要求**:根据税务法规,支付青苗补偿费属于提供应税劳务收取的价外费用,应缴纳增值税并开具服务业发票Θic-2Θ。这意味着,甲方在支付青赔款时,需要取得由收款方开具的服务业发票,以确保税务上的合规性。如果未能取得正规发票,这笔费用可能无法在税前扣除,影响企业的税务申报和财务健康。 3. **实际操作的复杂性**:在实际业务中,可能会遇到无法直接取得正规发票的情况。此时,企业可以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以满足税务合规的要求Θic-2Θ。此外,不同地区对于青苗补偿费的税前扣除规定可能存在差异,企业需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联系,了解具体的操作要求和标准Θic-3Θ。 4. **特殊情况的处理**:虽然大部分情况下青苗补偿费需要开具发票并缴纳增值税,但也存在特殊情况。例如,根据某些税务解释,施工企业支付给农户的青苗赔偿费,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因此农户无需开具发票Θic-4Θ。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依据赔偿协议、支付凭证等资料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然而,这种情况是否适用于贵公司,还需结合具体情况和当地税务规定进行判断。 综上所述,针对您的问题,如果甲方将青赔款转给贵公司并需要开具发票,按照一般的税务规则和确保税务合规性的考虑,发票上应当写明“青赔款”。这不仅符合税务法规的要求,也有助于确保甲方和贵公司的财务透明性和合法性。同时,建议与当地税务机关确认具体的开票要求和标准,确保符合当地的税务规定和实践。
阅读 2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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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好!张某承包企业A,从A取得工资和利润,需要合并经营所得交个税吗?
王雁鸣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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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04/09 17:40
#税务师#
同学你好,需要把利润加上工资,申报生产经营个人所得税,工资申报工资薪酬个人所得税。
阅读 2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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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购买预付卡未发生所有权转移或未实际使用的,相关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企业转移预付卡所有权的,如将预付卡发放给员工或赠与客户等,在预付卡所有权实际转移时按规定税前扣除 请问:什么是预付卡所有权实际转移
青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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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01/30 19:10
#税务师#
你好; 比如我公司去 超市买了购物卡 ; 这 我拿着 要 把购物卡转移给员工或者送客户 ;才会产生费用 对吧 ; 我买的时候只是做预付账款科目 挂着而已 ; 转移就是说给员工或者 给客户或者是 拿着购物卡去消费了产生成了公司的费用 ; 这个才算转移。
阅读 2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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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进贷款服务不能抵扣进项税吗
税法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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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03/13 19:03
#税务师#
是的,贷款服务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
阅读 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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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下正保会计老师 税务师考试该怎么学习 我只用必刷550题和最后八套 这两套资料可以吗 市面上资料太多了 不知道学哪个好了
周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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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08/27 22:40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可以的,两本都是题目,如果您有基础,那么后期主要就是刷题了。 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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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酬所得,算综合所得是不需要跟4000去比,减800的吧?直接乘以*80%,再乘以70%就可以了? 只有在预扣预缴的时候,才要拿4000去比?
大海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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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07/29 14:37
#税务师#
你好,是的,你的理解完全正确。 1、预扣预缴时要考虑收入是否大于4000的政策依据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八条规定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见附件),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2、并入综合所得时不需要考虑收入是否大于4000的政策依据见图片。
阅读 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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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关于出口退税的分录怎么写呢(计提,结转,支付)
易 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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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07/04 10:25
#税务师#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会计分录 1.购进出口货物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 2.确认外销货物的销售收入,根据外币金额和选定汇率确定销售额: 借: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3.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4.根据征税率与退税率的差率,将不可退的进项税计入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征退税差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5.货物出口后,根据退税率,计算应收出口退税额: 借:应收出口退税款(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6.收到出口退税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出口退税款(增值税)
阅读 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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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的答案解释没看懂,不是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事务提出异议吗?那c,为什么又错了?
张学娟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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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05/05 07:11
#税务师#
你好,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提出异议,其他人不行
阅读 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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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免税的项目都有哪些
张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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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0/17 13:02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营改增试点前后增值税免税政策分为以下十八大类进行了归纳总结。 一、农产品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条例第十五条)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财税字〔1995〕52号) 不属于注释所列自产农业产品的有: 1、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玉米浆、玉米皮、玉米纤维(又称喷浆玉米皮)和玉米蛋白粉。 2、各种蔬菜罐头。 3、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 4、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 5、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 6、中成药。 7、锯材,竹笋罐头。 8、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 9、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 10、各种蛋类的罐头。 11、酸奶、奶酪、奶油,调制乳。 12、洗净毛、洗净绒,17%。 (二)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 1、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2、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总局2010年第17号公告) (三)“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増值税优惠政策。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财关税[2016]64号) (四)回收再销售畜禽 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总局2013年第8号公告) (五)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免征增值税。 其他粮食企业,除经营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之外一律征收增值税。 自2014年5月1日起,上述增值税免税政策适用范围由粮食扩大到粮食和大豆,并可对免税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不包括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财税[2012]75号) (七)纳税人销售自产人工合成牛胚胎应免征增值税。(国税函[2010]97号) (八)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财税[2011]137号) (九)对边销茶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是指以黑毛茶、老青茶、红茶末、绿茶为主要原料,经过发酵、蒸制、加压或者压碎、炒制,专门销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方包茶(马茶)。(财税[2011]89号、财税〔2016〕73号) (十)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财税[2008]81号) (十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财税[2008]81号) (十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财税[2008]81号) 二、食用植物油 对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外,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对粮油加工业务,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财税字[1999]198号) 三、医疗、卫生 (一)避孕药品和用具(条例第十五条); (二)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999]264号) (三)医疗机构(财税[2000]42号) 1、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法规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 2、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3、不按照国家法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按法规征收各项税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法规征收各项税收。 4、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法规征收各项税收。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法规征收各项税收。 (四)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法规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法规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财税[2000]42号) (五)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继续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品种清单见附件)。(财税[2016]97号) (六)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36号文附件三) 四、科研、技术 (一)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条例第十五条); (二)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财关税〔2016〕70号) (三)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财税[2016]89号) (四)个人转让著作权。(36号文附件3) (五)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36号文附件3) 五、军队、公安 (一)军队内部调拨供应物资免征增值税。(国税发[1994]121号) (二)军队系统为部队生产的武器及其零配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指人被装、军械装备、马装具,下同),免征增值税。军需工厂、物资供销单位生产、销售、调拨给公安系统和国家安全系统的民警服装,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994]11号) (三)军需工厂之间为生产军品而互相协作的产品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994]11号) (四)军队系统各单位从事加工、修理修配武器及其零配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的业务收入,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994]11号) (五)军工系统所属军事工厂(包括科研单位)对列入军工主管部门军品生产计划并按照军品作价原则销售给军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军事工厂的军品,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994]11号) (六)军事工厂生产销售给公安系统、司法系统和国家安全系统的武器装备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994]11号) (七)军事工厂之间为了生产军品而相互提供货物以及为了制造军品相互提供的专用非标准设备、工具、模具、量具等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994]11号) (八)除军工、军队系统企业以外的一般工业企业生产的军品,只对枪、炮、雷、弹、军用舰艇、飞机、坦克、雷达、电台、舰艇用柴油机、各种炮用瞄准具和瞄准镜,一律在总装企业就总装成品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994]11号) (九)军队、军工系统各单位经总后勤部和国防科工委批准进口的专用设备、仪器仪表及其零配件,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财税字[1994]11号) (十)军品以及军队系统各单位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在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出口不再退税。(财税字[1994]11号) (十一)军队系统所属企业生产并按军品作价原则作价在军队系统内部调拨或销售的钢材、木材、水泥、煤炭、营具、药品、锅炉、缝纫机机械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997]135号) (十二)对公安部定点警服生产厂(名单附后)生产销售的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警用标志(以下简称"警察服装"),自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起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995]59号) (十三)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36号文附件3) (十四)随军家属、军队转业干部就业(36号文附件3) 1、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或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2、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军队转业干部,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六、黄金、白银、钻石、金币 (一)对中国金币总公司出口的金银币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994]49号) (二)对生产黄金和白银免征增值税以及对配售黄金和白银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财税明电[1996]1号) (三)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以下品种:成色为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黄金,以下简称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财税[2002]142号) (四)国内开采或加工的钻石,通过钻交所销售的,在国内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可凭核准单开具普通发票;不通过钻交所销售的,在国内销售环节照章征收增值税,并可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国税发[2006]131号) 七、饲料 (一)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国税发[1999]39号) (二)凡销售给饲料生产企业、饲养单位及个体养殖户的饲料,免征增值税,销售给其他单位的一律征税。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饲料添加剂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国税发[1999]39号) (三)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均免征增值税。 (国税函[2010]75号) (四)对饲用鱼油产品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予征收增值税。(国税函[2003]1395号) (五)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是以四种以上微量元素、非营养性添加剂和载体为原料,经高压浓缩制成的块状预混物,可供牛、羊等牲畜直接食用,应按照“饲料”免征增值税。(国税函[2005]1127号) (六)宠物饲料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饲料。(国税函[2002]812号) (七)对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可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国税函[2007]10号) (八)膨化血粉、膨化肉粉、水解羽毛粉不属于现行增值税优惠政策所定义的单一大宗饲料产品,应对其照章征收增值税。(国税函[2009]324号) (九)精料补充料可规定免征增值税。(公告2013年第46号) 八、电影、电视 (一)对电影制片企业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转让版权取得的收入,电影发行企业取得的电影发行收入,电影放映企业在农村的电影放映收入,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免征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教[2014]56号) (二)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财税[2017]35号) 九、学校、文化、教育 (一)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经严格审核确认后,免征增值税。(财税[2000]92号) (二)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财税〔2013〕87号) (三)古旧图书(条例第十五条)。 (四)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36号文附件3) (五)学历教育(36号文附件3) 1、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2、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3、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进入该学校下属部门自行开设账户的,不予免征增值税。 (六)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36号文附件3) (七)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八)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财税[2016]82号) (九)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财税[2016]82号) (十)门票收入(36号文附件3) 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2、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3、2017年12月31日前,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 十、农业生产 (一)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享受上述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财税[2008]56号,总局公告2015年第86号) (二)自2007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财税[2007]83号) (三)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农药、农机。(财税[2001]113号) (四)农膜(财税[2001]113号) (五)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36号文附件3) (六)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36号文附件3) (七)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财税[2017]58号) 十一、水、暖气、电 (一)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埋费,免征增值税。(财税[2001]97号) (二)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免征增值税。(国税函[2009]591号) (三)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收入占总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税。(财税[2016]19号) (四)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财税[2016]94号) 十二、残疾人 (一)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条例第十五条); (二)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6]52号) (三)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36号文附件3) (四)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36号文附件3) 十三、住房、不动产 (一)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36号文附件3) (二)2018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36号文附件3) (三)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36号文附件3) (四)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36号文附件3) (五)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36号文附件3) 十四、金融、保险、担保 (一)以下利息收入(36号文附件3) 1、自2017年12月l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财税〔2017〕77号) 2、国家助学贷款。 3、国债、地方政府债。 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6、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二)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除另有规定外,被撤销金融机构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被撤销金融机构增值税免税政策。(36号文附件3) (三)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36号文附件3)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6、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以及经人民银行认可的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本币市场取得的收入。 (四)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含商业银行购买央行票据、与央行开展货币掉期和货币互存等业务。 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含境内银行与其境外的总机构、母公司之间,以及境内银行与其境外的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 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 4、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2018年1月1日起,转贴现业务不免增值税。此前贴现机构已就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的票据,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5、同业存款。 6、同业借款。 7、同业代付。 8、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 9、持有金融债券。 10、同业存单。 (36号文附件3、财税〔2016〕70号、财税[2017]58号)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 1、已取得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事)业法人,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 2、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平均年担保费率=本期担保费收入/(期初担保余额+本期增加担保金额)×100%。 3、连续合规经营2年以上,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4、为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 5、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总额的10%,且平均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6、担保责任余额不低于其净资产的3倍,且代偿率不超过2%。 (36号文附件3) (六)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36号文附件3) 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身保险包括其他年金保险,其他年金保险是指养老年金以外的年金保险。(财税〔2016〕46号 ) (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取得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财税[2016]39号) (八)符合条件的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免征增值税。(财税[2016]39号) (九)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再保险服务,免征增值税。(财税[2016]68号) (十)试点纳税人提供再保险服务(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再保险服务除外),实行与原保险服务一致的增值税政策。再保险合同对应多个原保险合同的,所有原保险合同均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时,该再保险合同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该再保险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财税[2016]68号) 十五、政府相关 1、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条例第十五条); 2、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36号文附件3) 3、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36号文附件3)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36号文附件3) 5、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36号文附件3) 十六、小微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月3万元(季度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详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所得税优惠总结》 2、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公告2016年第53号) 十七、境外 (一)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二)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电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鉴证咨询服务,专业技术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无形资产。 (四)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五)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七)境内单位和个人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由境内实际承运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的经营者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取得相关资质的国际运输服务项目,纳税人取得相关资质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未取得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九)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十)市场经营户自营或委托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总局公告2015年第89号) (十一)对供应出境旅客的口岸免税店运进的有关物品,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对在海关免税限量(限值)内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的自用物品,免征关税同时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署监二[1994]83号) 十八、其他 1、从2001年1月1日起对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免征增值税。(财税[2001]54号) 2、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36号文附件3) 3、婚姻介绍服务。(36号文附件3) 4、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36号文附件3) 5、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36号文附件3) 6、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36号文附件3) 7、殡葬服务。(36号文附件3) 8、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免征增值税。(财税[2016]39号) 9、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条例第十五条)。 祝您学习愉快! 翻译 搜索 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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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娃和房贷可以扺扣经营所得税吗
小锁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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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04/08 21:53
#税务师#
您好,这个的话是可以的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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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5/252某商业银行(一般纳税人)2022年第一季度提供贷款服务取得利息收入5300万元,其中开展贴现业务取得利息收入500万元;提供直接收费服务取得收入106万元。上述收入均含增值税。该银行2022年第一季度增值税销项税额为( )万元。 答案不理解
税法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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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0/07 15:19
#税务师#
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银行上述业务的销项税额=5300÷(1+6%)×6%=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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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借款的借款利息不应该是资本化期间的利息减去闲置资金的收益吗?为什么这是说不考虑闲置资金收益
财会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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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2/09 22:56
#税务师#
这里意思是,专门借款只要处于资本化期间,专门借款的利息可全部资本化,如果要计算专门借款其资本化利息额,那么需要扣除闲置利息收入。专门借款其资本化利息额=资本化期间的专门借款利息-资本化期间的闲置资金收益
阅读 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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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我公司2022年度投资收益为负数,金额60万左右,请问,这个需要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做调增处理吗?
若素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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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05/22 15:26
#税务师#
你好 不用调整的 不用交税的
阅读 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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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 #楼顶租赁开票税目编码是什么?谢谢
王超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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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08/13 11:15
#税务师#
你好 选择·住宅经营租赁服务 30405020201
阅读 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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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老师,138题第一问,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摊销。答案应该是100×200%=200才对呀
税法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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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07/20 09:17
#税务师#
这里题目问的是加计扣除的金额,不是问您摊销的金额的。所以这里加计扣除的金额为100*100%=100万元。
阅读 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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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上个月欠增值税,本月有进项税可抵扣的,本越来进项税可以抵扣上个月增值税吗
聂小芹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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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07/03 13:07
#税务师#
同学你好,是可以抵扣上月的增值税的
阅读 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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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为什么不准许?能解释下
廖君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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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04/08 17:47
#税务师#
您好,再审需要新证据,但当事人的鉴定、勘验申请不是新证据
阅读 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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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例题-计算题】某企业2022年“财务费用”账户列支350万元,其中:4月1日向银行借款500万元用于厂房扩建,借款期限1年,当年向银行支付了3个季度的借款利息22.5万元,该厂房8月31日竣工结算并交付使用。6月1日为弥补流动资金不足,经批准向其他企业融资100万元,借款期限1年,年利率12%,按月付息,本年实际支付利息7万元。 【要求】计算该企业所得税允许扣除的财务费用。 『参考答案』 1年期银行利率=(22.5÷3×4)÷500×100%=6% 允许扣除的财务费用=[350-(22.5+7)]+22.5÷9×4+100×6%÷12×7=334(万元)。 【我的疑问】22.5里的利息有2.5*5=12.5是资本化,入成本,根本就不会走“财务费用”这个账户。 22.5里的利息有2.5*4=10是费用化,入财务费用,是包含在350万里,正常扣。 能扣的是=350-3.5=346.5万
周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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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09/11 11:29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题目的计算是正确的,可以扣除的财务费用为334万元。 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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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企业出资这里,是不是只有劳务是只能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其他像实物,无形资产,知识产权等是既可以全体协商一致确定,也可以全体委托评估机构。是这个区别?
张学娟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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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05/05 07:06
#税务师#
你好,你的理解是正确的
阅读 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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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如何合理避税, 比如收入1千万 所有支出400万 剩余600万如何合理避税该怎么操作
王超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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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08 14:50
#税务师#
你好 这个要按照个体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算的 主要有几种方法 方式一:化整为零(收入方面) 超额累进税率下,应纳税所得额越大,适用税率越高(35%、45%): ——工资/奖金分配比例,“工资薪金”或“年终奖”一方畸高,都会导致适用较高的税率(最高达45%)。 ——福利多样化:对于“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等也属于免税的范围;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等等。 方式二:成本费用扣除最大化(支出方面) 目前律师事务所在费用扣除上,面临的最主要问题是,部分成本费用无法取得合规发票或扣除凭证。 要充分利用各种成本费用的扣除政策,做好发票、扣除凭证管理,确保合同、资金流转、抵扣凭证(报销制度)内在一致性,特别是对报销的各项凭证做好审查。——不动产租赁、单位及个人车辆、会议、媒体广告、律师福利食堂成本、党建、教育培训等等。 比如,可以将律所的账外资产“账内化”,律所的固定资产以及无形资产可以通过折旧、摊销的方式在当期通过成本费用扣除,从而实现节税的目的,等等。 方式三:争取区域性优惠政策(税率方面) 对于一些大型律所,可以考虑在有税收优惠的地区设立分所等相关机构,争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特别提示: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要充分考政策虑颁布单位、法律效力以及执行的稳定性和实际效果。 方式四:争取地方财政返还(政府扶持) 个人所得税属于国家、地方共享税,具体由地税机关征管。按照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分成比例为60%:40%。部分地区为了吸引投资,针对地方收入部分给与投资者一定的税收返还,比例最高可达60-70%,因此,对于部分投资区域广泛的企业,可以充分运用这些地区的政策,实现个税的合理筹划。 比如,在开发区、高新区、孵化基地等设立律所、机构,争取财政资金补贴。 方式五:分离职能(业务流程) 中大型律师事务所堪比中大型企业,在信息技术、品牌运营、人才培训、市场营销、管理咨询等方面均有较大的服务需求,通过成立专门服务公司,进行业务流程再造,合理降低税负: 第一,律所通过采购专门服务公司的各类服务,可以取得合规发票等扣除/抵扣凭证,实现个税、增值税的扣除最大化。从财务角度看,通过成立专门的公司,也有利于降低运营成本,提高律所的利润率。 第二,在采购专门公司的服务中,可以采取灵活的定价策略,通过合理的定价,将律所部分超额利润通过转让定价的方式留存到专业公司,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不分配利润不会产生个税问题,出现亏损可以后续年度留抵,可以起到“调节”利润的功能。但需要注意的是转让定价面临一定的纳税调整风险。
阅读 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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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题不太懂,麻烦老师具体讲讲
软软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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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07/04 16:17
#税务师#
童鞋 你好 很高兴为你解答 第一个照片 根据税法规定 没有实际支付的 预提的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会计账面价值=300(万元) 计税基础=680(万元) 现在税会差=680-300=380(万元) 根据规定对于股权激励如果计税基础大于账面价值 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计入其他资本公积 纳税调增300万元 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300*25%=75(万元)计入所得税费用 会计分录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75 贷:所得税费用 75 剩下的=380*25%=95(万元) 计入其他资本公积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95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95
阅读 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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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预提费用为什么可以结转到未分配利润?
王晓晓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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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05/05 14:20
#税务师#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先做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这个科目,然后再把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转到未分配利润里
阅读 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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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这个题目除以4是啥意思
暖暖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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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04/07 15:38
#税务师#
你好,除以4是求出来一吨的单价
阅读 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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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赡养老人非独生子女做多蒙扣多少
小菲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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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07/03 16:12
#税务师#
同学,你好 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
阅读 2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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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普票免税收入分录还需要贷应交税费吗
青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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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08/18 10:42
#税务师#
你好; 不用的; 你 税率是免税; 税额也是0 ; 不会 写 应交税费哈
阅读 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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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这句话怎么理解呀? 同一个资产,既可以用于一般计税方法,又可以用简易计税方法?
税法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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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09/19 16:00
#税务师#
例如A企业租入了一栋写字楼,其中20%用于集体福利项目员工食堂,剩余80%用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这里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
阅读 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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