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烟生产企业研发费可加计扣除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包括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娱乐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目前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并随之更新。
国家统计局已明确电子烟生产企业属于烟草制造业。因此,电子烟生产企业按规定不能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包括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娱乐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目前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并随之更新。
国家统计局已明确电子烟生产企业属于烟草制造业。因此,电子烟生产企业按规定不能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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