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20-04-2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和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第44号修改) 的规定,现将截止到2020年3月31日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企业单位予以公告。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2020年第1季度欠税公告清册.xls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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