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20-03-03
尊敬的纳税人:
为鼓励爱心企业和人士积极参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捐赠,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您通过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的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您单位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或者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您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的,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如果个人取得工资薪金等综合所得的,可以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如果企业发生上述事项,在季度申报时就可以申报扣除。
如有问题请向扣缴单位所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您也可以提出宝贵建议,感谢您的热心付出,好人一生平安、幸福!
国家税务总局松原市税务局
202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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