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19-12-2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温税稽公〔2019〕212号
温州市途胜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将《税务事项通知书》(温税稽事〔2019〕2000号)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网站将税务文书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文书即视为送达。
2019年12月20日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温税稽事〔2019〕2000号).docx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温州市途胜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302692366184F):
事由:提供我局正在立案稽查的有关你公司接受浙江艾卡俪莎鞋业有限公司等18家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申报出口退税案的相关证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157号)第四十一条。
通知内容:1、提供你公司已向原温州市国家税务局申报出口退税的,由浙江艾卡俪莎鞋业有限公司等18家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的出口详细业务流程和相关证据。
2、根据浙江艾卡俪莎鞋业有限公司等18家开票给你公司的企业反映,货物是出售给他们境外华侨客户的,并在国内已通过个人帐户和现金直接收取了他们货款;而你公司在申报出口退税时,又提供了上述货物的出口收汇记录,从而导致一批货物境外华侨客户支付了两笔货款。现要求你公司提供相关详细情况书面说明及结算凭证资料等相关证据。
3、如你公司是替上述境外华侨客户代理出口业务的,请说明如何计算代理费,同时提供相应的书面证据。
4、如因客观原因,无法在限定时间内提供的,请及时出具书面说明,明确延期提供理由和时间。无合理理由,又不提供的,我局将视为你公司未能提供对自己有利的申辩和证据,将依我们取得的有关证据做出处理和处罚决定。
以上四项通知内容,限你单位于2019年12月27日前提供。
请你单位积极配合税务检查,依法履行相关法律权利和义务。
联系地址:温州市汤家桥路90号201办公室
联系电话:88010200
2019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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